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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9598X/2020-015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传承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

传承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学校:

学校史迹是指学校发展过程中,历代遗留下来具有代表性的老建筑、老大门、古迹、古树和文化廊桥等。学校的文化传承,是指学校各个时期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广大师生和历代学子的功成名就,以及学校的历代校徽、校训、校址等。学校史迹和文化传承,反映了学校的历史沿革,记载着学校的创设、变迁、壮大。历史悠久的学校,还可能历经时代的变迁,战火的洗礼。学校史迹和文化传承,凝结着广大师生和历代学子的情怀,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为认真做好学校史迹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校史迹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的认识

学校史迹和文化传承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深厚办学底蕴的历史记载,是学校优秀办学文化、杰出办学成就的重要体现,凝聚广大师生校友的精神内核,激发广大师生学子积极向上的历史动力。做好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传承工作,不仅是教育工作者、学校校长应尽的责任,也是校舍建设、校区迁建和办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保护好学校史迹,做好校园文化传承工作,对继承和弘扬学校深厚的办学思想,传承学校优秀的办学文化,展示校园风貌,开展爱校教育,激励广大师生爱国热情,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和学校,一定要站在对国家、民族和师生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传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学校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传承工作

(一)学校校园内具有代表性的老建筑、老校门、古迹、古树和文化廊桥,不能轻易拆除、损坏、毁灭。如果确因校园规划、校舍建设、老校区置换或移民迁校等原因,需要对它们进行保护性修缮、迁移、就地重建、易地复建的,必须进行校内公示,充分尊重师生校友的感情,广泛倾听各方意见,制定可靠、可行、广大师生校友接受的实施方案。其中,被挂牌认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老建筑、古迹、古树,其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还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设计和施工。

(二)充分挖掘校史资源,努力传承校园文化血脉。各校要指定专门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搜集、整理、保护学校的建校历史、办学历程和历代师生的功成名就、校友字画等珍贵资料。要特别注意搜集保存由于社会变迁、战乱等原因散失社会、民间或个人的珍贵资料。确实无法搜集或搜集不全的,可实施“校史记忆工程”,通过发动广大师生、历代校友,采取“口述校史”方式,搜集整理学校发展历史。

(三)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功能,保存学校史迹,宣传校园文化。每所学校都要建立本校的园网,并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的强大优势,可靠记载、广泛宣传和展示学校的史迹和校园文化。要让广大师生和历代校友,通过登录母校网络,看到学校的发展,回到童年的记忆,找到浓浓的乡愁。

(四)老校区置换和闲置校舍处置,要将学校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传承一并纳入工作范围。学校在进行老校区置换和闲置校舍处置过程中,不得毁坏学校史迹。要在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史迹保护和校园文化传承工作。确实无法迁移保护的史迹,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进行保护性处置,处置过程中,学校要搜集保存好相关资料,做好史迹资料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314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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