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6〕1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汉丰街道:永兴社区、驷马社区、安康社区、凤凰社区、九龙社区、百成社区、金州社区、锦程社区、迎宾社区、红光社区(居民自建房区域含开州高速路收费站、红光路居民自建房至弃土场路段两侧100米范围区域、石板梁建成区域)、盛山社区(北环路及以南)。
(二)文峰街道:文峰社区、中吉社区、明镜石社区、中原社区、富厚社区、双合店社区、天鹅湖社区、三中社区、文成社区、南郊社区、杨柳社区、木桥村(汉丰湖沿岸及以南500米范围区域)。
(三)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观音桥社区、宝华社区、永安社区、永先社区、平桥社区、关子社区、寨子坪社区、龙珠社区、兴合社区(8、9组除外)。
(四)镇东街道:镇东社区(宝珠山公墓除外)、睡佛社区、宏源社区。
(五)丰乐街道:迎华社区、华联社区、黄陵村(7组,6、8组响水水库坝下区域)、迎仙村(5、6组)。
(六)正安街道:双峰社区、丰盛社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规定,我区燃放区域内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经营、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开州府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州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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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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