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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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1〕15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现将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正安街道5个街道部分城市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汉丰湖水位调节坝,西至正安街道丰盛社区破石沱(滨湖北路西侧起点)、泰安大桥西500米翠屏公交站,南至南山路,北至北环快速路(南山路南侧和北环快速路北侧临路一侧自动外延至紧邻建筑物外),面积共36.2平方公里(见附件)。

本通告所指禁燃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行为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工作要求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对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属地街道、区公安局、区城管局配合,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在秋冬季气象不利条件时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和法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避免出现污染反弹。

区燃气公司、区供电公司等相关企业应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前述五个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或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开州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州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开州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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