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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日期:2021-08-1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区政府2021810日印发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开州府发202115号)以下简称《通告》本通告自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开州府201914号)以下简称《旧通告》同时废止。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告》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函》(渝环函〔2021340号)要求2021年我区应新增至少5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旧通告》中30.1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包括汉丰、文峰、云枫3街道城市建成区,结合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本次新增6.1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包括正安、镇东2街道的丰、歇马、大丘等区域

通告的主要内容

禁燃区范围

现将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正安街道5个街道部分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汉丰湖水位调节坝西至正安街道丰盛社区破石沱(滨湖北路西侧起点)、泰安大桥西500米翠屏公交站南至南山路北至北环快速路(南山路南侧和北环快速路北侧临路一侧自动外延至紧邻建筑物外),面积共36.2平方公里详见《通告》附件。

本通告所指禁燃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行为规定

1.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2.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3.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 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成型燃料。

5.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作要求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对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属地街道、区公安局、区城管局配合,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在秋冬季气象不利条件时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和法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开州燃气公司、开州供电公司等相关企业应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前述五个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1.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或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2.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通告执行标准的选取

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各地可从三种燃料管控组合类别(见表1)选择其中一类执行。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区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整体选择执行类组合类别执行

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  料  种  类

类(一般)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类(较严)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类(严格)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七、新旧通告的政策差异对比

《通告》主要在《旧通告》的基础上扩展了高污染禁燃区的范围,并对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禁燃区行为规定政策前后无差异。具体调整内容有:

(一)禁燃区范围。《通告》将《旧通告》所划定的高污染禁燃区范围面积进行了扩大。

(二)工作要求。《通告》对《旧通告》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部门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新划定成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两个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将《旧通告》中“法律责任”修改为《通告》中的“监督管理”。

(四)附件。增加了开州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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