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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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开州城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0〕36号

 

为切实加强禽类屠宰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屠宰环节的传播,保障禽类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健康,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开州城区实行集中屠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关闭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丰乐街道、镇东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

二、关闭区域内,全面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禽类产品冷鲜上市销售。

三、禁止在关闭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等销售、宰杀活禽。

四、进入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禽类产品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贸市场、超市等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五、城区所有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六、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禽类产品品质实行业主负责制。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一旦发现经营户贩卖无证禽类产品,或贩卖染疫、病死、变质、注水(或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禽类产品的,市场主办方应当督促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否则,造成禽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活禽集中屠宰及禽类产品经营管理相关工作,并加强沟通协调,畅通协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联合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屠宰经营行为,规范活禽交易、屠宰、销售市场秩序。

八、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禽类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酮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居民个人饲养活禽的自宰自食行为不在本通告的范围内。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23—52280533(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23—52222340(区市场监管局),023—52124110(区公安局),023—52218515(区商务委),023—52112319(区城管局),023—52226422(区生态环境局)。

十、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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