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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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发〔202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以下简称保护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加强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渝林规范〔2022〕57号)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州区自然保护地,是指在开州区范围内,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

第三条 开州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共计7个,包括2个自然保护区(即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5个自然公园,其中湿地公园1个(即重庆汉丰湖国家湿地公园),森林公园4个(即重庆雪宝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岭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山森林公园、重庆市龙头嘴森林公园)。

第四条 雪宝山管理事务中心为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及5个自然公园由区林业局管理,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利用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属地政府负责履行自然保护地管理主体责任,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妥善处理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产、生活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维护自然保护地及其社区的稳定。

区林业局履行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拟定对其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或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意见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林业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负责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活动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重庆雪宝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汉丰湖国家湿地公园、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市南山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岭森林公园、重庆市龙头嘴森林公园以及全区经审批新成立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

(三)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资源普查、评价、科研、管理工作,并对获得的数据、资料和各项成果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和监测报告。

(四)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项目申报事务,向上级部门争取、筹措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资金;负责对授权的相关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科研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项目的实施及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五)参与国际国内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利用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六)参与起草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并参与拟定全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七)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执法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推广工作。

第七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公布的自然保护地范围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包括2个自然保护区,即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

(一)自然保护区均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雪宝山管理事务中心,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

缓冲区为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实验区为缓冲区外围划定的区域,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二)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雪宝山管理事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和市林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则向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林业局报告。

第九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包括1个国家湿地公园,即重庆汉丰湖国家湿地公园。

(一)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林业局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2.截断湿地水源;

3.挖沙、采矿;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7.引入外来物种;

8.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由项目业主提供占用湿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区林业局出具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并指导项目业主通过渝快办“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建设项目对湿地影响批复申请,报市林业局审查。

第十一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包括4个森林公园,即重庆雪宝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岭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山森林公园、重庆市龙头嘴森林公园。

(一)森林公园的森林都应纳入公益林保护的范围,禁止从事经营性采伐。

(二)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狩猎活动。

(三)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景观和非法侵占林地的活动。

(四)森林公园必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污染的治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一切行为。

(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电视、采集标本、科学考察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涉及外国人的,应报市林业局审批。

(六)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七)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或者转让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补偿费用。

(八)凡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林业局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用火、烧烤食物;

2.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3.乱丢乱扔生活垃圾;

4.伤害或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5.擅自从事野生动植物采集活动的;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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