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28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目前全区自然保护地正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保护地优化修编工作,因此按上级统一规定,开州区7个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仍按照现行公布的范围实施,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待优化修编完成后,再行修改。

(四)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除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管理外;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及5个自然公园均由开州区相关单位管理。属地政府负责履行自然保护地管理主体责任;区林业局履行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利用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

由于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类型较多,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采取分类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进行管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核心区需向相关管理机构申报批准;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自然保护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根据其级别向相应的管理机构、生态环境局及林业局报告。

2.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林业局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由项目业主提供占用湿地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由区林业局出具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并指导项目业主报市林业局审查。

3.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对森林从事经营性采伐;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狩猎活动,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景观和非法侵占林地的活动;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一切行为。区林业局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有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用火、烧烤食物,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乱丢乱扔生活垃圾,伤害或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擅自从事野生动植物采集活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或者转让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补偿费用。

三、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查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