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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4-00386 [ 发文字号 ]开州府办发〔2024〕3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4-03-18 [ 发布日期 ]2024-03-21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4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8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州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同配合,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开州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开州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管理体系

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为开州区安全生产管理最高领导指挥机构。区安委会下设矿山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矿安办”),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2应急指挥机构

2.2.1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区安委会和区矿安办组建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代表区委和区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该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2.2.2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区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2.3现场指挥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开州区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未到现场前,由区应急局局长先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

2.2.4专项工作组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监测组、舆情导控组、其他工作组等9个专项工作组。

各工作组由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可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3专家组

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库,聘请库内专家组成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本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矿山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3 预防预警

3.1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数据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测和报告,分级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预案修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做好事故风险的识别和隐患排查整治。

3.2预警

3.2.1预警监测

区安委办和区矿安办根据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动态掌握非煤矿山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环境污染、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3.2.2预警分级

根据对非煤矿山事故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非煤矿山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级预警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级为最高等级。

3.2.3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级、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并报市应急局备案;级、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预警级别并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区融媒体中心、网站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根据具体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当事件发展态势恶化,预警等级需要升级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具有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等级的机构及时对外发布。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15分钟内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及区应急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立即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分别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报送一次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1.2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1.3信息通报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有关乡镇(街道)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局和相关企业。

4.2响应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态势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级、级、级、级。

当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

4.3响应程序

4.3.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危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属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所属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秩序维护等工作。

3)事发地所属乡镇(街道)组织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4.3.2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事故,未产生次生影响,未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启动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或者发生一般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启动级应急响应。

4.3.3启动程序

1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报区安委会和区矿安办。区安委会组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宣布启动本预案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局率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乡镇(街道)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报区安委会和区矿安办。区安委会组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级应急响应,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和调动区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险情适时请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区域救援力量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3级和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级应急响应先行开展事故处置,并报请市政府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在市政府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所述措施):

4.4.1 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4.4.2 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4.4.3 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工作

4.4.4 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5 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扩大应急

非煤矿山事故已经或可能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或事故规模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4.6响应终止

当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可能,现场指挥部应当提出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意见,并报请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4.7记录保存

现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整个过程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牵头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应急有效的原则,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救援中心综合救援队和各非煤矿山企业组建的兼职救护队。

6.2装备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本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维护制度。

6.3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区应急局信息化指挥平台作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平台,通过其音视频指挥、快速调度、移动通讯功能,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安全可靠。

6.4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健全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同时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断提升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大力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6.6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保障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经费。

6.7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6.8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9受灾群众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区商务委负责向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救援物资。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合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场所及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7 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定期组织演练,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企业单位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社会应急处置能力和员工安全意识。

7.2预案评估修订

区应急局要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长不超过5年。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1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7.2.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7.2.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7.2.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7.2.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2.6 在预案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2.7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4奖惩

7.4.1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自动作废。

附件:1.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5.专家组名单

6.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7.开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8.开州区各乡镇(街道)政务值班电话

9.开州区非煤矿山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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