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开州河府发〔2020〕51号
各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经研究,现将《河堰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河堰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为保证我镇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解决居民安全饮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加强我镇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州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7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分级指导、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成立用水户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办法,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主体,对辖区内饮水工程行使管护权;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镇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主任兼任组长,成员由各人饮工程管护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本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建立本村所有饮水工程名录台账,每一处饮水工程都要落实专人管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人管护一处或一人管护多处),并要求管护人员身体健康、无相关传染病史。
第六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配水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水费的收取和支出;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等。
第七条 加强饮水工程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巡查,建立管理维护和安全巡查台账。管护人员要对饮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定期清洗、排污。集中供水工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排污;分散供水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洗,每月进行一次排污。做好饮水工程厂区内环境卫生,及时除草和清扫,保持清洁卫生的供水环境。
第八条 严格落实日常水处理治理,充分利用配备的消毒设施及其他净水设施进行消毒处理。做好消毒药品的管理,建立好使用台账。
第九条 工程管护人员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条 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全成本价包括水资源费、动力费、药剂材料费、管理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大修和日常维修)、其他办公和财务等费用。水费价格不得低于全成本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严格按定价收取水费,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 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根据各村委会(居委会)管理模式,强化水费的使用管理,缴费周期由各村(社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供用水双方应当订立供用水合同。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护人员催告,用水户在6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管护人员报村委会(居委会)同意后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村委会(居委会)应安排管护人员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作业等危害饮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放牧、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人为破坏和私搭乱接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镇政府将各村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人饮工程管护资金补助的分配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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