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州商发〔2023〕89号
各科室、委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开州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州区区级储备粮承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商发〔2017〕9号)、《重庆市开州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州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商发〔2017〕10号)、《重庆市开州区商务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商发〔2018〕52号)、《重庆市开州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商扶贫驿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商发〔2019〕74号)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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