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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农业产业准入

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开州农〔202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7﹞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农计发〔2018〕2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体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60号)要求,为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促进我区农业绿色发展,现将编制的《重庆市开州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在产业发展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业产业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举措,是扎实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管控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认真贯彻执行《负面清单》制度。

二、列入限制类的产业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中对渝东北的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国家、市级及区级对其有管控要求的产业。

三、列入禁止类的产业有:《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中对渝东北的禁止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国家、市级及区级对其有管控要求的产业。

四、各类管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14号)、《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渝府办发〔2016259号)、《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等文件提出。

《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序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管控要求

依据

《指导目录》

类别

限制类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全部列入本类,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现有企业须在生产工艺、规模(或产量)、区位(或范围)、清洁生产水平、环保措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管控要求。

2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中对渝东北的限制类,全部列入本类。

3

农业

 

 

 

谷物种植

稻谷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小麦种植

玉米种植

其他谷物种植

4

农业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豆类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油料种植

薯类种植

5

棉、麻、糖、烟草种植

 

麻类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烟草种植

6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蔬菜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食用菌种植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

7

农业

 

 

 

 

 

 

水果种植

 

 

 

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李子种植

柑橘类种植

其他水果种植

8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坚果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

9

中药材种植

中药材种植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2.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范围内种植,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1.《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允许类

10

畜牧业

 

 

 

 

 

 

 

牲畜饲养

牛的饲养

1.禁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原则,严格限制在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不得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3.适养区采取“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新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2号)

 

 

 

允许类

猪的饲养

羊的饲养

其他牲畜饲养

11

家禽饲养

鸡的饲养

1.禁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原则,严格限制在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不得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3.适养区采取“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新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2号)

 

 

 

允许类

鸭的饲养

鹅的饲养

其他家禽饲养

12

渔业

水产养殖

内陆养殖

1.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水产养殖行为。

2.限制养殖区内,禁止水产养殖新建、扩建及肥水养殖,禁止采用网箱及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3.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活动。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79号)

允许类

禁止类

1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全部列入本类,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和投资。

2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中对渝东北的禁止类,全部列入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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