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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0-00343 [ 发文字号 ]开州府发〔2020〕24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0-09-14 [ 发布日期 ]2020-09-14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管理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02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适用范围: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二、区林业局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由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护区的湿地、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矿产、文物古迹、界碑、界桩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四、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在保护区内新增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护区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改建住房,应符合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破坏、影响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必须经过审批并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

六、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七、保护区内海拔145—175米(吴淞高程)区间为三峡水库消落区,其土地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耕种。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23—52661152

特此通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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