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
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9〕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州区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开州区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7﹞3号)、《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的主要任务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核查、信用报告应用的制度,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一)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获取及使用原则。
1. 信用记录核查。由“信用中国”“信用重庆”“信用开州”平台提供信用记录核查。
2. 信用报告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
(1)开州区行政服务大厅征信窗口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
(2)在“信用开州”网站查询经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3)在未经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需同时提供该征信公司资质证明并加盖该征信公司公章。
3.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单位应在相应的资格要求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报告获取途径和使用规则等内容。
(二)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 审批服务领域。在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行政审批服务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2. 金融领域。在企业债券转报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过程中,在信用中国网、信用重庆网、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服务中心)
3. 招商引资领域。对接招商引资项目过程中,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用中国网、信用重庆网、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招商投资局、区经济信息委、浦里新区管委会、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委宣传部)
4. 教育领域。在幼儿园设立、变更、办园终止的申请资料审核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民办非学历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请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教育系统工程服务建设的资格审查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教委)
5. 农业领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6. 就业招聘领域。在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时,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参考查询结果确定是否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免费招聘。(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7. 评先评优领域。在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驰名商标评定、名牌产品评定等评优评先和各类资格资质认定中,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级有关部门)
(三)应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1. 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状况良好、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予以优先,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企业,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项目采购单位)
2.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领域。将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列入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中,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是非失信被执行人,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投标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不能确定为中标人,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及各行业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3. 非必须招标建设领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400万元(含)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200万元(含)人民币的,相关单位应将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列入非必须招标建设领域,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是非失信被执行人,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投标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不能确定为中标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等)
4. 财政资金扶持领域。在各类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基金)使用申请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5.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域。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材料审定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局、浦里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等)
6. 科技领域。在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市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推荐认定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7. 金融领域。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的初审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域。在申办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产品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责任单位:区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政府和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区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与监管。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真实可靠可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商业活动应用信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查询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在信用开州网等平台上查询信用记录或应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三、建立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一)增强信用意识。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的主要手段和途径,积极倡导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制度化。(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二)共享信用记录。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双公示”要求,在信用信息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至“信用开州”信息平台。各部门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数据在跨部门之间互认、互联、互享。(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三)建立“红名单”。建立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重点包括:一是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环境信用优秀企业”“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诚信主体;二是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认定的诚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纳入“信用开州”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四)建立“黑名单”。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体,包括贿赂、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逃税骗税、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违规开展债券代持、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违规抵押已售房屋、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主体;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信用开州”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消防支队、区税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五)实施守信激励。全面落实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诚信典型,采取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价格执法抽查频次,减少专项稽查抽查比例,申报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六)实施失信惩戒。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实行相应的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驰名商标评定,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还应采取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取得从事药品、食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准入资格,限制获得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融资授信等荣誉和授信,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等特殊市场交易,以及限制消费等措施。
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凡参加投标的市场主体,需先行到监察机关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出有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投标。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级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社会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红黑名单”政策规定,认定各自领域的“红黑名单”,原则上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的信用产品应用政策和措施,稳步推进应用工作,加强联合奖惩,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落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信用产品应用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公布制度,并将应用目录和应用情况在信用开州网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政府集中采购、工程建设必须招标领域、非必须招标建设领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领域、科技领域、金融领域、财政资金扶持领域、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领域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三)加强考核督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信用产品应用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将信用产品应用情况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之中。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查询信用记录台账,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人行开州支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信用产品应用督察,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