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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18-01065 [ 发文字号 ]渝文备〔2017〕1218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成文日期 ]2018-01-04 [ 发布日期 ]2018-01-04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渝文备〔2017〕1218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渝文备〔20171218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

管理的通告

开州府通〔20178

 

为切实加强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汉丰湖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范围:

镇安大桥高程175米(吴淞高程,下同)以下,迎仙山大桥高程175米以下,调节坝175米以下之间的水域。

二、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开县府通〔2013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614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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