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州府发〔2026〕10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十八届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号)等10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0件)
1﹒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号)
2﹒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丰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开州府通〔2017〕8号)
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在城区部分路段禁鸣的通告(开州府发〔2017〕22号)
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开州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开州府发〔2017〕33号)
5﹒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74号)
6﹒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开州府发〔2018〕2号)
7﹒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79号)
8﹒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2号)
9.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庆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开州府发〔2020〕24号)
10﹒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开州府发〔202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