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2〕72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按照要求修订了《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1.8
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及防灾减灾救灾等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本预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地质灾害(险情)监测预警体系,尽量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应对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实际,按照要求修订本预案。
截至2021年底,全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43处,其中,滑坡488处、危岩37处、不稳定斜坡17处、泥石流1处。总共威胁14628户58513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还分布有888.1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1723.1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极易受工程建设影响引发新的地质灾害。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信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质灾害(险情)。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Ⅳ级地质灾害(险情)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出应急响应。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市级层面负责,按照国家、市级工作组要求决定响应和终止。
2.1.1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是重庆市开州区减灾委员会(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
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应急、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防办)、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银保监组、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国网开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区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区级应急预案架构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2.2.1 区地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指导、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负责启动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承担区地指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和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收集、掌握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情况,向区地指报告;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工作和抢险救援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督促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重要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
当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地指办报告,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就近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政府及市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工作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秩序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等8个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件3)
3.1 预防
3.1.1 隐患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预报系统、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照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1.2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3.1.3 制定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 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
各乡镇(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对全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技术管理员、地防员等“五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 预警和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Ⅰ级,大型地质灾害为Ⅱ级,中型地质灾害为Ⅲ级,小型地质灾害为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详见附件6、附件7)。
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30分钟内如实向区委区政府值班中心、区应急局报告,同时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报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体类型、规模及受灾情况。
(2)地质灾害(险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发展趋势,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救援措施及地质灾害(险情)的控制情况。
(4)下一步的措施及建议(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核实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果断处置,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段等措施。
4.1.1 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高度关注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1.2 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1.3 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1.4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未作预报,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后,群测群防员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相关人员,应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情况,提醒按疏散路线撤离。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告知防灾责任人(村组干部)和有关部门,防灾责任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地质灾害(险情),发布预警信号,组织险区群众撤离,并迅速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受灾乡镇(街道)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有关主要负责人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迅速收集了解地质灾害(险情)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乡镇(街道)组织驻守地灾队员进一步核实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区域、落实专人24小时监测值守等防范措施,并确定应急工作规模。
(5)根据需要启动本级预案,可强行撤离危险区人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布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6)乡镇(街道)处置完毕,迅速电话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局,随后书面详细报告地灾发生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地灾防治情况、相关问题等,同时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
4.2.2 行业部门和区地指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指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加强值班和信息收集报送、做好救援队伍和物资调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指导设置警戒区域;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作出分析研判,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现场需要派出相应人员和救援队伍。区地指收集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启动分级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区地指应急响应(详见附件9)。
4.3.1 Ⅳ级响应主要处置措施
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区地指作出启动Ⅳ级响应指示,区地指办将指示印发有关部门,并报送市地指办。
区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任现场指挥长,根据情况成立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开展应急调查,指导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作出分析研判,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报现场指挥部,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研究形成抢险救援方案报区地指,向现场工作组下达任务,开展抢险救援各项工作;危险区内群众全部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调集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加强趋势研判,及时更新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
现场指挥部统筹转移人员安置和灾民生活,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及时向区政府、市地指汇报抢险救援情况。
4.3.2 Ⅲ级响应主要处置措施
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加强以下工作:
区地指作出Ⅲ级响应启动指示,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科学救援工作,其他救援队伍备勤。
区地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急)任现场指挥长。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随时报送现场指挥部。
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及时向区政府、市地指汇报抢险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地指支援。
4.3.3 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市地指批准同意,启动Ⅱ级响应,除严格执行Ⅲ级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区级抢险救援队伍和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部队等赶赴现场。
(2)区级现场指挥部由区地指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在市地指的指导下组织抢险救灾;市级指挥人员到场后,移交指挥权,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3)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地指。
(4)抢险救援方案应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
(5)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和救灾需要,不断增派地质灾害防治救援专家和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必要时调集相邻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6)及时向上级汇报救援情况。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市地指批准同意,启动Ⅰ级响应,相关措施同Ⅱ级。
5 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交通干线的正常运行。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困难救助、救灾捐赠,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等工作,区红十字会统一将接受的捐赠交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区应急局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人的理赔工作。
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组在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险情)调查评估工作,明确地质灾害(险情)引发原因和灾后损失,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中型及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局牵头,上报市地指办备案。同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区纪(监)委,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地质灾害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建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警察、民兵、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的区综合应急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详见附件8)。
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财政局应足额计提地灾防治专项资金和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资金使用,保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援和善后需要。
区地指办要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灾情信息。
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与区气象局密切配合加快完善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制度。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区级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6.6.1 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6.6.2 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6.6.3 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6.6.4 人为活动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6.6.5 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全区各乡镇(街道)、有关区级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等知识,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本预案发布后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组织培训、学习,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应不定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地灾隐患点每年开展1次群测群防简易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演练情况报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修订并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预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3年。
对在地质灾害(险情)抢险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组织
指挥体系框架图
2﹒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3﹒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4﹒重庆市开州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5﹒重庆市开州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值班电话
6﹒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表
7﹒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表
8﹒重庆市开州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专家名单
9﹒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区地指对应应急响应
10﹒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气象预报)分级表
11﹒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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