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府发〔2020〕3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经2020年11月5日十七届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定,作出如下决定: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6〕19号)等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1.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6〕19号)
2.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枯(病)死松树(木)管理的通告(开州府通〔2017〕1号)
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37号)
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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