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的通知

字体:


开州府办发〔2020117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

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渝司函〔20201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除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外,其他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当事人可不再提供,转由相关部门之间核查核验。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及时修改办事指南材料目录。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

(渝司发2020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市司法局牵头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职转办同意,现将我市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01021

附件

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学校

2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