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开州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0〕27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开州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制止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不破坏河势稳定、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服务开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区编制了《重庆市开州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规划了禁采区、禁采期、可采区和保留区。现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告,其中:禁采区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了禁采范围;禁采期为每年汛期洪水超警戒水位时和每年鱼类产卵期3月1日—6月30日期间,以及开州区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的降雨时段为临时禁采期;可采区3个(东河2个、桃溪河1个);保留区12个(普里河7个、南河2个、大河坝河1个、盐井坝河1个、东坝溪1个)。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
一览表
2﹒重要河流河道内禁采区划定依据及范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一览表 | ||||||||
序号 | 河流 名称 | 所在乡镇 | 河段名称 | 本次规划类型 | 河流里程桩号 | 规划长度(km) | 规划面积(km²) | 砂石储量(万方) |
1 | 东河 | 满月镇、大进镇 | 满月镇双河口至红花电站大坝 | 可采区 | K96+020~K100+200 | 4.18 | 0.239 | 35 |
2 | 东河 | 谭家镇、和谦镇 | 盐井坝河口至土龙洞段 | 可采区 | K69+060~K74+400 | 5.34 | 0.332 | 5 |
3 | 桃溪河 | 敦好镇 | 鲤鱼塘水库管理处牌匾至太心村齐力河交界处段 | 可采区 | K23+940~K26+331 | 2.39 | 0.122 | 6 |
可采区合计 | 11.91 | 0.693 | 46 | |||||
1 | 大河坝 | 和谦镇 | 五合电站至采气站段 | 保留区 | K1+637~K3+305 | 1.67 | 0.117 | 6 |
2 | 盐井坝 | 谭家镇 | 盐井坝电站取水坝至王家湾段 | 保留区 | K5+500~K8+000 | 2.5 | 0.109 | 2 |
3 | 东坝溪 | 温泉镇 | 温泉东坪村2社奔竹坎至木鱼滩 | 保留区 | K10+866~K14+009 | 3.1 | 0.096 | 2 |
4 | 南河 | 铁桥镇 | 铁桥镇岳龙村五组龙王滩 | 保留区 | K47+788~K50+384 | 2.59 | 0.185 | 2 |
5 | 南河 | 临江镇 | 临江镇洪星村至竹溪青吉桥 | 保留区 | K24+951~K35+345 | 1.04 | 0.126 | 1 |
6 | 普里河 | 南门镇 | 跳蹬场—卷桥村段 | 保留区 | K48+650~K52+318 | 7.65 | 0.546 | 15 |
7 | 普里河 | 南门镇 | 南门平顶村4组至英武村段 | 保留区 | K47+500~K48+500 | 1 | 0.076 | 1 |
8 | 普里河 | 南门镇 | 南门镇花林村11社段 | 保留区 | K44+330~K45+330 | 1 | 0.091 | 0.5 |
9 | 普里河 | 南门镇 | 南门镇万里大桥上游 | 保留区 | K35+175~K37+340 | 2.16 | 0.210 | 1 |
10 | 普里河 | 长沙镇 | 长沙镇古迹村孤岛段 | 保留区 | K31+000~K32+500 | 1.5 | 0.101 | 0.5 |
11 | 普里河 | 长沙镇 | 长沙镇新大桥下游段 | 保留区 | K28+410~K29+030 | 0.62 | 0.057 | 1 |
12 | 普里河 | 赵家街道 | 赵家街道丕家4社 | 保留区 | K17+000~K29+200 | 2.2 | 0.261 | 2 |
保留区合计 | 27.03 | 1.975 | 34 |
附件2
重要河流河道内禁采区划定依据及范围
序号 | 涉河项目 | 依据的法律法规 | 禁采范围 | |
法规名称 | 颁发时间 | |||
1 | 水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7.2 |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2 | 铁路桥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2013.7.24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
3 | 公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2011.3.7 |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
4 | 防洪工程(堤防) |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 2013.5.1 |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一级堤防堤脚以外300~200m,二、三级为200~100m,四、五级为100~50m禁止采砂,临水侧宽度可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横向范围均取上限,上下游各延伸500m) |
5 | 特殊涉河工程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2014.2 | 第四十条:①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m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m以内的区域; ②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m以内的区域; ③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m不超过1000m、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m不超过3000m以内的区域; ④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m不超过200m以内的区域。 |
6 | 鱼类三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2013.12.28 | 鱼类重要原种场禁止开采砂石。 |
7 | 水文站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2009.9.29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水文站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m;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8 | 穿河石油天然气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2010.6.25 |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
9 | 水生态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2007.3.1 | 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禁止采砂: (一)一级保护区:小型湖泊、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m范围内的区域;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大中型护坡为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m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大中型湖泊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m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
10 | 涉水工程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2015.7.30 | 第二十八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临时禁采期,要求撤离采砂作业机具。 |
11 | 涉水工程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2017.2.1 | 第九条 河道的下列区域应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航道筑坝的保护范围; (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 (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 (六)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其他区域。 |
12 | 水下电缆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2011.1.8 | 第十条: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13 | 航道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009.6.23 | 主航道及左右各10~20m范围禁采。 |
14 | 港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015.4.24 | 港口作业面积及附近一定水域禁采。 |
15 | 自然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1994.10.9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 | 湿地保护区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2013.3.28 |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4)挖砂、取土、开矿。 |
17 | 水库大坝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991.3.22;2011.1.8修订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18 | 水利工程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2019.9.26 |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成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的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二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三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一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二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山坪塘堤坝以及其他挡水、泄水、蓄水、放水、发送电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引输水渠系(含建筑物)中,填方渠道坡脚、挖方渠道渠顶以外一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三米区域为保护范围。渡槽的保护范围在其两侧按其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划定。 (五)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长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长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长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
19 | 航道整治工程 | 参照执行 | 上下游各500m。 | |
20 | 便道及人渡 | 参考执行 | 上下游各2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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