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里新区财政运行机制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8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里新区财政运行机制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浦里新区财政运行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浦里新区财政运行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浦里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更快更好发展,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约束与加快发展相统一、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浦里新区管委会、浦发投资集团与区财政局管理运行工作关系,实现增强区政府依法行政调控能力和新区建设资金保障能力的预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财政运行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
区财政局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安排浦里新区管委会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综合定额经费;按照体制确定的新区税收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进行财力结算给浦里新区管委会。浦发投资集团按约兑现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及承担新区城市管理等公共事务,相关费用结算与浦里新区管委会另行约定。浦里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新区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管。
二、进一步落实财政运行措施
(一)对在新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区属国有企业、本地民营企业、所在镇乡未签订入园协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在新区内实现的当年税收区级所得结算给浦里新区管委会。
(二)对在新区内实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部结算给新区管委会。
(三)对新区储备的国有土地出让所实现的收入,区财政对其成本资金安排用于归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息和建立区级土地储备资金;对其净收益资金安排用于新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资产回购;对其专项计提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用于新区相应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对新区所辖的向上争取到位的专项资金全部安排给项目法人单位。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一)区财政按新区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所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给浦里新区管委会,资金实行按需分期调度。
(二)浦里新区管委会、浦发投资集团与区财政局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新区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导致资金暂时支付困难时,由浦里新区管委会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视其收入入库进度预调资金,年度进行结算。
(三)区财政局对涉及新区的所有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按照性质用途及时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
(四)浦发投资集团必须完成区政府核定的当年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计划。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浦里新区加快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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