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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户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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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府办发〔20204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

自建房户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划地建房行为,切实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户建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及目标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一)管理对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原定划地自建房户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划拨用地建房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户的建房行为,既尊重历史、消化遗留问题又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监管职责。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户建房管理工作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划地自建房领域的监管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管理职能。

二、规范建房前期管理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一)规划选址和方案设计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委托地质勘察、规划方案设计,由业主自主委托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政审批手续由现场管理办公室指导代办、集中办理。

(二)符合资格的原定划地自建房户依据审定的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自愿组合联建,并填报《开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申请审批表》作为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依据。确定联建户牵头人,由牵头人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承担项目法人责任,负责联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报批,负责施工组织,负责产权证办理等工作。

(三)原定划地自建房开工前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等行政许可审批坚持“精简高效、集中办理”的原则。

用地手续:联建户凭申请表、《开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申请审批表》和《抽签定位图》申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划手续:抽签定位后,联建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单体施工图,施工图应符合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尤其是符合审定的建筑楼层、层高、体量和风貌。联建户凭符合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合格报告、申请表、《开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申请审批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联建户在其房屋用地红线范围内合法修建地下车库,但若以院落为单位需使用院内公共空间修建地下车库的,需院内全体联建户书面同意并依法审批后才能开展设计。凡修建地下车库的,应缴纳土地综合价金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且不得占用院外空间。

建设手续:联建户凭《开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原定划地自建房申请审批表》、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专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申请开工。

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规定执行。

(四)经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放线验线。未经放线验线,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房过程管理,落实从严监管机制

按照“一个镇街、一套班子”的原则,以各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成立现场管理办公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固定人员配合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班专职从事原定划地自建房户建房管理工作。各级部门及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一)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施工参建各方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严格履职,做好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工作;督促原定划地自建房户的建设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和按相关要求规范实施,对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联建户,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对建房户供水、供电、供气。

(二)对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不按图施工等行为及时制止,责令立即整改或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责令不改的,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要求,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按照规划许可修建而成的违法建筑,由执法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处没收违法收入。对逾期不履行或拒不缴纳的,将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明确过渡期内租房补助政策。各联建户应当自放线之日起,按照安全施工标准,加快建设进度。对在18个月内完成房屋建设,且无违法建设行为的,将额外奖励3个月的租房补助;对于后期政府基础设施水、电、气等已完工,但在18个月内仍未完成房屋建设的,将从第19个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助。

(五)在建房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属地政府监管制止不到位、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在建房过程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将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产权办理及物业管理政策,完善配套服务

(一)产权办理。1.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联建户持竣工测量报告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依据向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以上述各方签字确认后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联合会审表》作为产权办理的依据。2. 土地房屋初始登记。联建户在房屋竣工备案后,由联建户牵头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申请,将土地和房屋首次登记在该幢房屋所有人名下;已死亡的,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后续房屋出现买卖或交易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二)物业管理。1.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联建户建成房屋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2. 联建户建成后的房屋业主,应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方案,确定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在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已设立业主大会但未成功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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