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渡难关促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1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渡难关促发展
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渡难关促发展九条政策措施》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重庆市开州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
开发企业渡难关促发展九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支持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渡难关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规划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发〔2020〕10号)精神,现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新出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按宗地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20%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分期缴纳,即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土地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二条 减免部分滞纳金。2020年3月31日之前受让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受让企业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缴清所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的,减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逾期未缴清的,从2020年4月1日起,对剩余未缴清的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及违约金。
第三条 优化办证方式。在确保受让企业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减少、出让土地具备分割办证的前提下,可按企业缴款比例为其分割办证(缴款额度必须达到分割办证条件)。
第四条 暂缓合同履约巡查。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待疫情结束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第五条 调整预售许可办理。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楼盘多层(8层及以下)住宅形象进度达3层、高层住宅达5层及以上的,报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放宽资本金存入使用。项目资本金存入一次性超过500万元的,报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申请缓存,但首存入的数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且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剩余金额缓存期限为6个月。在基础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存入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申请使用存入的剩余项目资本金。
第七条 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8层以上(不含8层)的高层建筑,完成形象进度1/2后,解除监管总额的30%;主体封顶后,解除监管总额的40%;竣工验收备案后,解除监管总额的27%;初始产权登记后,解除剩余的3%。8层及以下多层建筑,主体封顶后,解除监管总额的50%;竣工验收备案后,解除监管总额的47%;初始产权登记后,全部解除。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需要支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提前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但申请使用的预售监管资金不得提现,不得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只能直接进入施工企业账户或农民工工资账户。
第八条 分批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疫情防控期间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执行分批征收政策,首次缴款金额不低于核定征收额度的50%。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缓交部分无需办理抵押手续并免收滞纳金。
第九条 减免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以上政策措施无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维稳事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政策措施;已享受以上政策的,全部追回有关款项。国家或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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