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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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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64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开州府通〔20164

 

为进一步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为本区行政区域所辖范围。禁猎区内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3年,自201711日起,到20191231日止。

三、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国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准确掌握野生动物资源动态变化及其规律。

五、禁猎期内,如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林业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林业、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非法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七、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1105266111952661110

八、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6118

 

 

 

 

 

 

 

 

 

 

 

 

 

 

 

 

 

分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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