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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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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58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71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的规定,经十七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及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与范围

(一)分档及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划分为四个档次。

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计征。具体为: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镇安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计征。具体为:白鹤街道、赵家街道、临江镇、长沙镇、竹溪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0元/㎡计征。具体为:铁桥镇、郭家镇、岳溪镇、中和镇、大进镇、南雅镇、温泉镇、南门镇、渠口镇、厚坝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Ⅳ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90元/㎡计征。具体为:和谦镇、河堰镇、敦好镇、高桥镇、九龙山镇、义和镇、金峰镇、大德镇、白桥镇、天和镇、巫山镇、谭家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二)三峡移民等特殊群体的配套费征收标准按2015年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宜居开州”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宜居开州”、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

(二)配套费申请部分缓缴的起点额为500万元。其他有关缓缴时限、手续办理、配套费追缴等事宜按《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原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原缴费标准自行失效。继续缴纳配套费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本区其他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县府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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