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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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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府办发〔20192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实施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大力实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促进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区卫生健康委要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鉴于《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已废止,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优先将新版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纳入使用范围,合理选用非基本药物。

三、建立药品短缺预警应对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原市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821号)要求,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指定专门人员每月按时进行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建立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和分级应对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的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代性等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有效解决药品短缺问题,保障药品正常供应。

四、加强配备使用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部分低价药、常用药采购难和配送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大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

五、加强临床使用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健全监测网络体系,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规范临床用药采购和使用行为,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六、提高实际保障水平

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区医疗保障局要根据国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调整医保目录相关政策及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区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区卫生健康委要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七、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药品抽验管理有关规定和全市药品抽检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药品抽检计划,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抽验和查处结果。

八、加强督导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导,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开展效果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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