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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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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府办发〔201915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现将《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22

 

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推动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住建部、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建城﹝2016284号)精神,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十三五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考核性指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二、工作目标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重点加强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闭合管控,确保所有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三、职责分解

(一)区发展改革委。

按《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二)区财政局。

按《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 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有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 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

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

1. 按《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充分履行牵头协调、综合管理职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对接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同区城管局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

2. 按《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和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主要指标,落实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用地;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

3. 按《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流域组织开展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以解决内涝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居住小区建设、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

4. 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查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是否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5. 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督促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督促相关项目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6. 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居住小区申报星级评价;建立、维护和管理海绵城市信息平台。

(六)区城管局。

1. 按《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维护管理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

2. 按《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

(七)区水利局。

1. 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查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是否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2. 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督促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督促相关项目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八)区应急局。

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九)区级各平台公司。

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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