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8〕15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
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渝府发﹝2018)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
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渝府发〔2018〕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顺利实施,经2018年11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暂时调整《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的规定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放就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
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目录
序 号 |
政府规章 名称 |
有 关 规 定 |
调整 情况 |
1 |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
1.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3.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 |
2 |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立项及规划选址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 |
3 |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1号) |
第十条第一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 |
4 |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 号) |
1.第四条第一项第四点: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以上并联的各项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除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外,其余改为由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第四条第一项第五点: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 |
5 |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
1.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2.第九条: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是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