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府办发〔2018〕15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区级部门(单位)对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规定,对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取消7项证明事项(见附件)。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有关单位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 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设定依据 |
证明内容 |
实施主体 |
证明取消后的 办事方式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属地镇乡街道或园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开州区工业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54号) |
证明是否同意 |
区经信委 |
属地镇乡街道或园区 |
不再提交 |
|
2 |
老年人健在证明 |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居住地社区开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是否健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居住地社区 |
1.不再提交 2.由申报单位核实是否健在 |
|
3 |
意外伤害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审批表中“患者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意见”证明 |
证明外伤原因、外伤经过 |
开医保发〔2011〕38号 |
证明外伤原因、外伤经过 |
就诊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
用人单位或受伤地的乡镇社保所 |
病人或家属签定外伤原因和经过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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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证明 |
学生办理学费资助时,需要户籍所在地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群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
各级学校、医院 |
镇乡街道 |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络在线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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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进城务工人员 |
区教委 |
就业服务单位 |
按义务教育入学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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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口注销证明 |
死者亲属申请开具丧葬抚恤函时,需提交死者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户口注销 |
区民政部门 |
区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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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死者单位证明 |
死者亲属申请开具丧葬抚恤函时,需提交死者的单位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单位职工死亡 |
区民政部门 |
区机关事业单位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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