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8〕14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重庆市开州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由重庆市开州区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证据(如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
(二)举报者提供自身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的主体新发生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重庆市开州区金融服务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微信举报。关注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金融安全卫士”,选择“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二)书信及现场举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233号区级机关综合办公楼B栋906。
(三)电话举报。电话:023—52255051。
(四)电子邮件举报。邮箱:cqkxjrb@163.com。
第八条 举报人还可以向公安、工商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书面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区金融服务中心每月采取会议、文电等形式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认定举报线索奖励情况并实施奖励。
跨区域案件,由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区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主体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200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开州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开州府办发〔2017〕158号)同时废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