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8〕104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加快构建我区种养循环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根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5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8〕9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除云枫街道外的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以下简称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区畜牧兽医局会同区环保局、区农委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确定和区政府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全市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村、社区,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地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3月底前,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镇乡(街道)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牧云粪污资源化利用系统(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5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区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向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乡(街道),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约谈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成立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财政、环保、国土、金融、保险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镇乡(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镇乡(街道)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成立镇乡(街道)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的得2分。镇乡(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的得1分。镇乡(街道)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的得2分。
(二)扶持政策(20分)。
出台镇乡(街道)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并建立财政稳定投入机制。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
计分方法: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各镇乡(街道)考核年度按照规定比例,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配套的,得20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三)政策落实(10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保障规模养殖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购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接收符合城市燃气管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入网。对利用畜禽粪便发酵产生的且符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沼气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认证。
计分方法: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的得3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电政策的得2分。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购置实行敞开补贴的得2分。完成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接收达标生物天然气入网、合规沼气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肥料登记管理其中目标之一的,得3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镇乡(街道)级相关畜牧业规划和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牧重点镇乡科学编制镇乡(街道)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并报区畜牧、区环保备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系统(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实时数据维护,建立“一场一策、一场一档”网格化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11月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依法依规对镇乡(街道)级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评的得3分。对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评的得3分。制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按期报送的得3分。实现系统维护及网格化管理的得3分。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得3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8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2019年达到73%以上的,2020年达到7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扣5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牧云粪污资源化利用系统、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镇乡(街道)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或委托实施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的第三方机构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的,2019年达到90%以上的,2020年达到9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开州区畜牧重点镇乡每低1%扣3分,扣完为止。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未达到100%的,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开州区畜牧重点镇乡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牧云粪污资源化利用系统、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镇乡(街道)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标解释。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镇乡(街道)有机肥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区农委行业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镇乡(街道),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
(一)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在2018年达到70%,2019年达到73%,2020年达到75%的基础上,提高7%以上的加2分,提高6%以上的加1.5分,提高5%以上的加1分。
(二)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率。在2018年达到80%的,2019年达到90%的,2020年达到95%的基础上,提高15%以上的加3分,提高10%以上的加2分,提高5%以上的加1分。
(三)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区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追责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2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指标 |
数据来源 |
得分 |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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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5分) |
各镇乡(街道)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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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畜牧、区环保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成立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的得2分。乡镇(街道)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的得1分。乡镇(街道)政府与乡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的得2分。 | ||
(二)扶持政策(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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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畜牧、区环保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各乡镇(街道)考核年度按照规定比例,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配套的,得20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
(三)政策落实(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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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畜牧、区环保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的得3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电政策的得2分。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购置实行敞开补贴的得2分。完成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接收达标生物天然气入网、合规沼气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肥料登记管理其中目标之一的,得3分。 | ||
(四)执法监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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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畜牧、区环保和区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依法依规对乡镇(街道)级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评的得3分。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评的得3分。制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按期报送的得3分。实现系统维护及网格化管理的得3分。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得3分。 | ||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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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
畜牧云粪污系统 环保信息系统 直联直报系统 第三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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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2019年达到73%以上的,2020年达到7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扣5分,扣完为止。 | ||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
畜牧云粪污系统 环保信息系统 直联直报系统 第三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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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的,2019年达到90%以上的,2020年达到9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开州区畜牧重点乡镇每低1%扣3分,扣完为止。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未达到100%的,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开州区畜牧重点乡镇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 ||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
市农委行业 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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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乡镇(街道)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项目的乡镇(街道),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 ||
三、加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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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在2018年达到70%,2019年达到73%,2020年达到75%的基础上,提高7%以上的加2分,提高6%以上的加1.5分,提高5%以上的加1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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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率。在2018年达到80%的,2019年达到90%的,2020年达到95%的基础上,提高15%以上的加3分,提高10%以上的加2分,提高5%以上的加1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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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市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区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追责的,每件扣1分。 |
区畜牧、区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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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否决项 |
区畜牧、区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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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
附件3
概念解释
1.猪当量。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按存栏量折算,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规定,本考核办法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指常年存栏规模达到如下标准:猪≥200头,蛋鸡≥6000只,肉鸡≥12000只,奶牛≥20头,肉牛≥40头。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规模标准。
3.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本考核办法中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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