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8〕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区政府26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精神,结合开州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改革内容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1﹒理顺管理体制。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撤销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作为盐业主管机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盐行业管理和监督。
2﹒明确部门职责。区经济信息委牵头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储备盐管理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盐业统计分析;负责盐行业管理和监督。区食药监分局负责食盐经营等环节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等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食盐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国家安全标准;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3﹒强化行业监管。区经济信息委增加盐业管理和专营执法职能,充实相应工作人员。区食药监分局与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建设追溯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强化食盐企业管理。开州区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2﹒支持食盐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盐业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并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依托现有营销渠道网络,构建区域性仓储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加盟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打造“互联网+盐业”云商平台和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3﹒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重庆市内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和重庆市外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主要信息书面告知区经济信息委后,允许到开州区以自有品牌按相关规定开展跨区经营,自主建立销售渠道,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或者委托区盐业公司代理销售。
(三)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区经济信息委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四)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尽快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按照委托承储、动态储备、分片集中、统一调度的原则,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我区1个月平均食盐消费量确定,由区盐业公司根据食盐供需情况依托其仓储配送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政府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食盐平均销售量,由区经济信息委加强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现行方式管理。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六)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民政局、区扶贫办等部门划定我区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区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等部门,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由区盐业公司具体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保证上述地区的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我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七)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区经济信息委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改革步骤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制定完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食盐储备、价格监测、应急保供等方案,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重庆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情况下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在主动告知情况下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区盐务分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当。区经济信息委、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盐务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协作,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盐业法规建设、盐行业信用建设、碘盐安全保障和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保障等改革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区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三)加大督察问责。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察力度,建立问责机制。重点对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情况、食盐储备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改革推进缓慢的部门开展重点督导。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附件
重庆市开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序号 |
改革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责任)单位 |
参与单位 | |
1 |
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
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撤销区盐务分局。适当充实和加强盐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量。 |
2017年底 |
区编办、区经济信息委、区食药监分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盐务分局 |
2 |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新增盐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人员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编制,并尽快补充到位。 |
2017年底 |
区经济信息委、区食药监分局 |
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盐务分局 | |
3 |
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方式妥善安置现有盐政执法人员。 |
2017年底 |
区盐业公司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管理中心 | |
4 |
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对食盐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案件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食药监分局、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 | |
5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
长期 |
区食药监分局、区经济信息委 |
| |
6 |
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
区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7 |
长期 |
区国资管理中心、区盐业公司 |
| ||
8 |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
以我区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9 |
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
长期 |
区国资管理中心、区盐业公司 |
| |
10 |
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
重庆市内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允许到我区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经营,自主建立销售渠道,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或者委托我区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1 |
要求开展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根据国有关规定到区经济信息委报备。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食药监分局 | |
12 |
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
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3 |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物价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物价局)、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商务局 | |
14 |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
取消两碱工业盐合同备案、放运备案制度,取消对符合环保排放、安全生产、能耗标准等要求的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包括市场限制和价格限制)。 |
长期 |
区盐务分局、区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5 |
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
长期 |
区工商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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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改革食盐储备制度 |
制定《重庆市开州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要求,并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政府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
2018年底前达到储备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办法制定 |
区经济信息委 |
|
17 |
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 |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我区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2018年底 |
区经济信息委 |
区食药监分局 |
18 |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
2018年底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 |
19 |
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
长期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 | |
20 |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
划定我区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 |
2018年底前完成边远贫困碘地区划定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民政局、区扶贫办 |
21 |
制定《边远贫困地区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方案》,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保证上述地区的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我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
2018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 |
区经济信息委、 区卫生计生委 |
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盐业公司 | |
22 |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
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2018年底 |
区经济信息委 |
区盐业公司 |
23 |
建立区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
2018年底 |
区经济信息委、区盐务分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发展改革委(区物价局)、区商务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盐业公司 | |
24 |
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
长期 |
区经济信息委、区盐务分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盐业公司 | |
25 |
十二、支持盐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
鼓励盐业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性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建立市级盐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鼓励盐业企业提升工艺技术水平,进军全国盐产品市场。鼓励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依托现有营销渠道网络,构建区域性仓储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加盟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打造“互联网+盐业”云商平台和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
2018年底 |
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管理中心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盐业公司 |
26 |
十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
统筹协调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督促改革任务推进落实。 |
2018年底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7 |
十四、分步实施改革 |
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当。 |
至监管体制改革 过渡期结束 |
区盐务分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 |
28 |
区财政局对过渡期盐政执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
至监管体制改革 过渡期结束 |
区财政局 |
区食药监分局、区盐务分局 | |
29 |
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
2018年6月底 |
区经济信息委、区食药监分局 |
区盐务分局 | |
30 |
十五、切实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
2017年底 |
区政府办公室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31 |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 |
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
长期 |
区经济信息委、区盐务分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 |
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32 |
十七、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
加大督察力度,建立问责机制。 |
2017年底 |
区政府督查室 |
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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