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9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重庆市开州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安排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使用区级财力或者上级切块专项资金等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或预算执行中需安排预算前。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审组由9人组成,其中: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2人,区审计局2人,区财政局5人。同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列席参与。评审组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评审组组长由区财政局长或局长委托相关领导担任。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承担评审相关事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六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预算单位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是否完整、具体、细化、可衡量,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如期实现,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预算单位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支出结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收入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项目根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两类。
第八条 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围绕一般性支出管理目标,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财政局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九条 重点专项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财政局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专项评审程序。
(二)预算单位陈述。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向预算单位询问,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单位陈述意见和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经费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
第五章 评审结论应用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和“未通过”四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报经区政府审定后,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