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66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重庆市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2016年11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将贯彻《条例》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疏堵结合,不断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各镇乡街道、相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媒体、科普宣传站和商场、集贸市场开辟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条例》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依法、积极、理性、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要通过营造人人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自觉运用《条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者不敢、不能、不愿违法,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二)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区食药监分局要加强对系统内人员的培训,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并辨别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进货查验、凭证记录保存、负面清单、食品包装标识以及食品摊贩的信息公示卡、卫生要求和不得经营的食品品种等内容;要会同各镇乡街道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指导和诚信教育,分区、分片、分层次开展教育培训,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要求登记或备案,使其全面明确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其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提高其从业素养。
(三)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调查摸底,逐步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档案,为记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频次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区市政园林局要统一规划全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各镇乡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有关要求,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且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前提下,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五)细化落实配套措施。区食药监分局要依据市食药监局的登记、备案办法,细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申领的申请材料、具体流程等,确保高效便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具体措施。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7年4月15日—5月31日)
各镇乡街道、相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宣传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是利用法制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二是深入学习《条例》,结合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准确理解《条例》精神,熟练掌握主要内容,并正确贯彻执行。三是面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采用张贴宣传图画、发放宣传单、集中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使其了解《条例》的具体要求。四是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条例》,增强公众的消费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4月15日—5月31日)
各镇乡街道要按照《条例》要求,对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调查食品小作坊、摊贩的主要业态、证照情况(工商执照、经营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卫生设施、卫生状况等,全面排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准确掌握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现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基本信息档案,为全面开展评审和清理整顿提供依据。
(三)全面实施规范阶段(2017年5月1日—11月30日)
一是实行定点定时经营。区市政园林局要按照划定的地点、时段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二是实施登记备案。区食药监分局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标准,逐户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审查,对达到标准的,发放登记证或备案卡;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镇乡街道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7年12月1日—长期)
各镇乡街道、相关单位要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小作坊参照食品生产许可标准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使更多食品生产小作坊尽快提升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制定相应的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逐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指导其建立原料进货查验、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相关制度,规范生产经营,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帮扶引导,争取形成一批市场有需求、质量有保证、监管跟得上的合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食安办主任为副组长,区食药监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工作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综合治理,做到工作无缝对接,确保行动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共治作用,形成全区“一盘棋”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把宣传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宣传工作重点;相关部门要利用媒体网站公布监管信息,树立一批好的典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引导小作坊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四)强化督促考核。请各单位认真对照通知要求及《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任务分解表》,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区政府将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督查结果将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任务分解表
附件
开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 (1)在开州电视台、开州日报开辟专栏宣传《条例》内容及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在辖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宣传专栏; (3)利用 “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大力宣传《条例》。 | 2017年5月31日 | 区食药监分局 | 区委宣传部、区卫生计生委、区司法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广播电视台、开州新闻社、区工商分局、各镇乡街道 |
2 | 深入开展教育培训 | (1)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食品小作坊的登记、食品摊贩的信息公示卡办理的程序、流程和监管要点,确保监管人员能够准确熟练运用《条例》规定实施监管; (2)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指导和诚信教育。 | 2017年5月31日 | 区食药监分局 | 各镇乡街道 |
3 | 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建档 | (1)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生产的品种、规模、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小作坊名册; (2)对辖区食品摊贩全面摸底,掌握其经营的类别、规模、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和食品流通摊贩经营者名册。 | 2017年5月31日 | 各镇乡街道 | 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4 | 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 | 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在2017年4月底前,出台开州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 | 2017年4月30日 | 区市政园林局 | 各镇乡街道、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分局 |
5 | 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划定 | 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有关要求,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且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前提下,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 2017年5月31日 | 各镇乡街道 | 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分局 |
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依据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登记、备案办法,细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材料、具体流程等,确保高效便民。 | 2017年4月30日 | 区食药监分局 | 各镇乡街道、区工商分局 |
7 | 食品摊贩备案 | 依据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申领办法,细化、备案卡的申请材料、具体流程等,确保高效便民。 | 2017年4月30日 | 区食药监分局 | 各镇乡街道、区工商分局 |
8 |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 (1)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 | 2017年11月30日 | 区食药监分局 | 各镇乡街道、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 |
(2)开展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 各镇乡街道 |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
9 | 建立长效机制 | 围绕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摊贩备案中的有关问题,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增强其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提高其从业素养的作用。 | 长期 | 各镇乡街道 | 区公安局、区教委、区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10 | 强化日常监管 | (1)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长期 | 区食药监分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 |
(2)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小作坊的食品质量规范。 | 区卫生计生委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食药监分局 | |||
(3)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 区市政园林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公安局、区教委、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 | |||
(4)部门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 区公安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 | |||
(5)采取积极措施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加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指导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 | 区商务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食药监分局 | |||
(6)加大对洗涤剂、食品包材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单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的黑作坊。 | 区质监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 |||
(7)加大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管理,严格报告制度。 | 区食药监分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区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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