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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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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府办发〔20176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更好地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四看”:一看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包括区政府各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二看制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制定机关要有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如上位文件有明确规定或授权、属本机关法定权限范围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经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施行、备案审查等程序,这些程序缺一不可。三看文件的具体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简言之,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要看其是否对不特定相对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四看文件的属性。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正式公文,并且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依法规范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科学拟定标题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文种;其标题一般使用  “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二)严格制发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1.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由区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级部门职权的,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2.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向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

3.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行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形成送审稿,送本单位党政办或法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包括以“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发依据。

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电子文本);

4)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4.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等讨论决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请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公开发布。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

6.正式施行。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公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正确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解释。

7.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进行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三)及时进行清理

1.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经过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题冠以“暂行”或者“试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决定正式施行或者废止。

2.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分别情况,作出“保留、废止或重新制发”的相应处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发后,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发后,由本单位党政办或法规科(室)进行统一登记。区级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进行统一登记。

(二)统一编号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在统一登记时进行统一编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党政办或法规科(室)在统一登记时进行统一编号。其中,区级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统一登记时进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例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 年第 1 件规范性文件,其编号为“开州府规 20171 号”。

(三)统一发布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库中予以发布。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 5日内,经由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统一在重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库中予以发布。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 5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后,在本单位公开网站上予以发布。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样表)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模板

      3.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函模板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6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合法性审查文号

集体审议

通过形式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报备日期

规范性

文件编号

备注

 

 

 

 

 

 

 

 

 

 

 

 

 

 

 

 

 

 

 

 

 

 

 

 

 

 

 

 

 

 

 

 

 

 

 

 

 

 

 

 

 

 

 

 

 

 

 

 

 

 

 

 

 

 

 

 

 

 

 

 

注:此表请于每月3日前填写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内容为上月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有就报,没有则不报)


附件2

 

关于《□□□□□□□□□□□□□□》

(□□□〔20□□〕□□号)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上位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字号及发文时间。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二、文件制定过程主要内容

(一)起草单位(若有两个及以上起草单位,则应当写明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

(二)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二)重点阐述是否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若有,则应当具体指出并说明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

(三)重点阐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特别是创设性规定),并说明理由。

(四)就同一事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应当说明原有文件的规定和现有文件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手机)等。

 

 

 

 

 

 

 

 

 

 

 

附件3

□□□□□□□□关于提请

/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20□□〕□□号)的函

 

/区政府法制办: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现将《□□□□□□□□□□□□□□》(□□□〔20□□〕□□)提请贵办备案审查。

 

 

                                             □□□□□□□□□□

20□□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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