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分级招标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由市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本区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由区级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本区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因特殊情形,经审批同意,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但仍由区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二、严格核定、执行招标方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工业和信息业技改项目报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招标方案及时通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依法重新办理。严格执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渝委办发〔2015〕21号)规定,未经依法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招标方案。
三、进一步理顺监督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贸、国土房管、园林、水利、移民、林业等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区级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职责详见附件1。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由招标人自行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执行相应监督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管理应按照《重庆市开州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2)规定执行。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强化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管理。
五、做好招标文件会审备案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等单位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并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服务场地提供、联络衔接、综合服务等协同配合工作。
六、合理编制最高限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招标人结合概算审核、预算评审结果自主编制最高限价,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复核备案后,由招标人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
七、调整评标办法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出台前,继续沿用我区已出台的评标办法,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出台后,统一执行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评标办法。
八、规范管理投标保证金
按招标工程估算价额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代管,并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依法招标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原则上招标人代表只设置1名。招标人应书面承诺与投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无法直接找到合适人员参加评标的,可以聘请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并制发授权委托书。
十、调整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计委2000年第3号令)。国有和国有控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项目和规避招标。
十一、加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非必须招标工程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应按《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制度(暂行)》(附件3)随机抽选承包商:(一)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等领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50万元(不含50万元)。
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自行决策发包。
因特殊情形,其他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十二、严格审核备案中标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编制合同草案并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签订中标合同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送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十三、加强评标专家监督考核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规定加强评标专家考核。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4);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记录表,提出专家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意见。
十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要把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平台,对招投标相关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及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
十五、建立招标信息公示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要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的其他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决定部门及理由;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招标前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
十六、加强围标串标打击力度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监督部门、区监察机关、区公安局建立打击围标串标协同工作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加强对未中标单位回访,扩大围标串标线索搜集渠道,相关监督部门查处围标串标时如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参与围标串标,应及时将线索通报区监察机关。加大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的打击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本区内其他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规定。本通知由区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区级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职责明
细表
2.重庆市开州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3.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
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制度(暂行)
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区级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职责明细表
序号 |
部门单位 |
职责类型 |
监督职能 |
具体工作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综合监督和对应行业监督 |
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负责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投标方案;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特许经营投资人、代建项目业主招标,以及能源、机电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参与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会审;会签招标申请(备案)表;出席开标会;审签招标公告;所监督项目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 |
2 |
区监察局 |
行政监察 |
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监督检查各方面执行招投标法规政策情况,督促执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渝委办发〔2015〕21号)等规定。 |
3 |
区财政局 |
财政监督 |
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负责预算评审;复核备案最高限价;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对违规项目暂停资金注入;对依法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
4 |
区城乡建委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报建;招标文件会审备案;审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审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5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6 |
区交委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7 |
区水务局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8 |
区农委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包括农业开发种养殖、高标准农田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9 |
区国土房管局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10 |
区林业局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11 |
区商务局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12 |
区移民局 |
行业监督 |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三峡后续项目投标活动实施归口监督。 |
会审招标文件;出席开标会;办理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意见表;协调行业监督部门查处三峡后续项目招标的违法行为。 |
13 |
区市政园林局 |
行业监督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园林、绿化项目的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办理所监督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会审备案;会签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会签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确认书备案;招标合同审核备案;查处所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14 |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交易中心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 |
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办理交易鉴证证明;收取并管理投标保证金。 |
附件2
重庆市开州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结合开州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资质等级委托代理业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规定,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规定,代理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原则
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应按“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1年内,一个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委托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不得超过3次;招标代理业务需求大的项目单位可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三、合理确定代理服务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13号)规定,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市场情况自行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高于分类下浮后的价格,分类下浮比例详见附表。
四、协同做好全程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有序做好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备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及最高限价、组织开标会、公示中标结果、申办交易鉴证及中标结果确认书、配合受理招投标投诉及查处,存档备查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等工作。
五、强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针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成立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并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应当检查、存档开展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落实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将《重庆市开州区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送招标人、区发展改革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是否依法编写招标文件、是否故意设置条件量身定做设置陷阱、是否按程序开标等事项签署考核评价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商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建立不诚信负面清单,考核结果为1次“差”或者累计2次“中”的代理机构,限制其5年内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七、严格追究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及时进行查处,查处裁量标准参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 ﹝2012﹞1905号)执行,并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0﹞863号)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告,将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重庆市开州区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标准 | ||||||||||
工程招标中标金额(万元) |
国家取费标准 |
按标准计算金额(元) |
调整后比例 |
调整后金额(元) |
调整后金额与标准计算金额比(%) | |||||
30-100 |
1% |
10000 |
1% |
10000 |
100.0 | |||||
150 |
0.7% |
13500 |
0.60% |
13000 |
96.3 | |||||
200 |
0.7% |
17000 |
0.60% |
16000 |
94.1 | |||||
250 |
0.7% |
20500 |
0.60% |
19000 |
92.7 | |||||
300 |
0.7% |
24000 |
0.60% |
22000 |
91.7 | |||||
350 |
0.7% |
27500 |
0.60% |
25000 |
90.9 | |||||
400 |
0.7% |
31000 |
0.60% |
28000 |
90.3 | |||||
450 |
0.7% |
34500 |
0.60% |
31000 |
89.9 | |||||
500 |
0.7% |
38000 |
0.60% |
34000 |
89.5 | |||||
550 |
0.55% |
40750 |
0.25% |
35250 |
86.5 | |||||
600 |
0.55% |
43500 |
0.25% |
36500 |
83.9 | |||||
650 |
0.55% |
46250 |
0.25% |
37750 |
81.6 | |||||
700 |
0.55% |
49000 |
0.25% |
39000 |
79.6 | |||||
750 |
0.55% |
51750 |
0.25% |
40250 |
77.8 | |||||
800 |
0.55% |
54500 |
0.25% |
41500 |
76.1 | |||||
850 |
|
57250 |
0.25% |
42750 |
74.7 | |||||
900 |
0.55% |
60000 |
0.25% |
44000 |
73.3 | |||||
950 |
0.55% |
62750 |
0.25% |
45250 |
72.1 | |||||
1000 |
0.55% |
65500 |
0.25% |
46500 |
71.0 | |||||
2000 |
0.35% |
100500 |
0.175% |
64000 |
63.7 | |||||
3000 |
0.35% |
135500 |
0.175% |
81500 |
60.1 | |||||
4000 |
0.35% |
170500 |
0.175% |
99000 |
58.1 | |||||
5000 |
0.35% |
205500 |
0.175% |
116500 |
56.7 | |||||
10000 |
0.20% |
305500 |
0.10% |
166500 |
54.5 | |||||
50000 |
0.05% |
505500 |
0.025% |
266500 |
52.7 | |||||
100000 |
0.035% |
680500 |
0.0175% |
354000 |
52.0 | |||||
注:上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调整后的取费标准如下:中标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0.6%;500万元 ~1000万元(含1000万元)0.25%;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0.175%;5000万元 ~1亿元(含1亿元)0.1%;1亿元 ~5亿元 (含5亿元 )0.025%;5亿元 ~10亿元(含10亿元 )0.0175% 。 | ||||||||||
重庆市开州区服务招标代理费参考标准 | ||||||||||
服务招标中标金额(万元) |
国家取费标准 |
按标准计算金额(元) |
调整后比例 |
调整后金额(元) |
调整后金额与标准计算金额比(%) | |||||
30-100 |
1.5% |
15000 |
1.5% |
15000 |
100.0 | |||||
150 |
0.8% |
19000 |
0.50% |
17500 |
92.1 | |||||
200 |
0.8% |
23000 |
0.50% |
20000 |
87.0 | |||||
250 |
0.8% |
27000 |
0.50% |
22500 |
83.3 | |||||
300 |
0.8% |
31000 |
0.50% |
25000 |
80.6 | |||||
350 |
0.8% |
35000 |
0.50% |
27500 |
78.6 | |||||
400 |
0.8% |
39000 |
0.50% |
30000 |
76.9 | |||||
450 |
0.8% |
43000 |
0.50% |
32500 |
75.6 | |||||
500 |
0.8% |
47000 |
0.50% |
35000 |
74.5 | |||||
550 |
0.45% |
49250 |
0.10% |
35500 |
72.1 | |||||
600 |
0.45% |
51500 |
0.10% |
36000 |
69.9 | |||||
650 |
0.45% |
53750 |
0.10% |
36500 |
67.9 | |||||
700 |
0.45% |
56000 |
0.10% |
37000 |
66.1 | |||||
750 |
0.45% |
58250 |
0.10% |
37500 |
64.4 | |||||
800 |
0.45% |
60500 |
0.10% |
38000 |
62.8 | |||||
850 |
0.45% |
62750 |
0.10% |
38500 |
61.4 | |||||
900 |
0.45% |
65000 |
0.10% |
39000 |
60.0 | |||||
950 |
0.45% |
67250 |
0.10% |
39500 |
58.7 | |||||
1000 |
0.45% |
69500 |
0.10% |
40000 |
57.6 | |||||
2000 |
0.25% |
94500 |
0.125% |
52500 |
55.6 | |||||
3000 |
0.25% |
119500 |
0.125% |
65000 |
54.4 | |||||
4000 |
0.25% |
144500 |
0.125% |
77500 |
53.6 | |||||
5000 |
0.25% |
169500 |
0.125% |
90000 |
53.1 | |||||
10000 |
0.10% |
219500 |
0.050% |
115000 |
52.4 | |||||
50000 |
0.05% |
419500 |
0.025% |
215000 |
51.3 | |||||
100000 |
0.035% |
594500 |
0.0175% |
302500 |
50.9 | |||||
注:上表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调整后的取费标准如下:中标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5%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0.50%;500万元 ~1000万元(含1000万元)0.10%;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0.125%;5000万元 ~1亿元(含1亿元)0.05%;1亿元 ~5亿元 (含5亿元 )0.025%;5亿元 ~10亿元(含10亿元 )0.0175% 。 |
重庆市开州区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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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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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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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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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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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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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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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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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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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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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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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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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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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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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理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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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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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代理事项情况:好(90分以上)、中(60分~90分)、差(60分以下) | |||||||||
招标人评价 |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 |
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评价 |
区发展改革委评价 | ||||||
拟定招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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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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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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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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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补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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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补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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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补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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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补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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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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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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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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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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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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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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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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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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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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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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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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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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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招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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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招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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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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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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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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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意见:
年 月 日 |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评价意见:
年 月 日 |
区发展改革委评价意见:
年 月 日 | ||||||
综合得分及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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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综合得分由区发展改革委计算填写,综合得分=(招标人评价得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得分+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评价得分+区发展改革委评价得分)÷4。
附件3
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制度(暂行)
为加强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社会成本,优选诚信企业,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承包商综合备选库
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牵头建立行业承包商备选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整合行业承包商备选库,建立全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综合备选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建立承包商库公告,建库公告应载明承包商的类别、资质条件、录取方法、入库报名时间、入库报名途径、入库申请材料、入库评审地点等有关事项。
(一)严格把握入库条件
(二)有序开展入库评审
潜在的申请入库企业,按照入库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组成开州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资格审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通过符合性审查开展承包商综合备选库的审查、推选和入库工作,评审后推荐的承包商候选名单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投诉,经查实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不再列入名单。
(三)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对有申请入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末定期增录入库。项目业主发现承包商出现拖欠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拖延工期等情况,应书面告知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核查。对经核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清退出库,5年内禁止入库,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投标及报名参加随机抽选承包商。
二、确定抽取范围
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随机抽选承包商:(一)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交通等领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一)(二)(三)项目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三、明确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活动。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贸、国土房管、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照行业对全区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活动实施监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区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四、严控抽取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规定,完善项目审批手续、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不得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或将应抽取项目未经抽取直接发包。
五、确定中选价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预算应按《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批进度的通知》(开州财审发〔2016〕491号)规定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项目业主根据预算审核结果结合全区工程建设项目下浮比例确定中选价,中选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价格。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服务的中选价应按相关标准计费文件计算后下浮不少于10%。
六、规范抽取程序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抽取流程:抽取申请—公开发布招标文件—确定抽取对象—公开抽取承包商—签订合同。
(一)按程序申请抽取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抽取前,由项目业主填写《开州区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抽取备案表》(附后),经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入场获取抽取日程,按照抽取程序随机抽取1家承包商。
(二)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项目业主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应载明招标公告、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施工范围)、中选价、承包商资格要求、抽取会时间、抽取地点、报名途径、报名时间、资格审查方式、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应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公告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确定抽取对象
承包商备选库中符合抽取要求的企业全部纳入抽取范围;未进入承包商备选库的潜在承包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资格要求,在项目业主单位报名,并提交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由项目业主对报名承包商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复核,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一并纳入抽取范围,抽取对象不得低于3家。
(四)公开抽取承包商
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组织抽取,从确定的抽取对象中随机抽取1名承包商,抽取过程接受全过程监控。抽取活动由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确认抽取结果。抽取结束后,中选承包商现场确认抽取结果,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取企业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七、依法履约担保
项目业主应当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抽取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按照现行工程招投标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重新抽取情形
中选承包商无故放弃中选、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选条件的,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追究其责任,5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投标及报名参加随机抽选承包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抽取程序重新随机抽取承包商。
九、合理投诉处理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随机抽取活动的投诉及处理程序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规范组织施工
项目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合同制,严格按图施工、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追加工程投资。
十一、严格工程审计
工程结算实行备案抽查制,项目业主在区审计局审价备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审核,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的程序、造价、资金、质量和绩效等方面必须接受区审计监督。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抽取活动参与各方主体责任,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开州区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抽取备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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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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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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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施工图 |
是□ 否□ | ||||
建设规模及内容(施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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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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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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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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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附后) |
是□ 否□ |
合同条款(附后) |
是□ 否□ | ||||
承包商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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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申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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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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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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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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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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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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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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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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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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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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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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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考核 |
守时情况 |
评标公正性 |
评标纪律遵守情况 |
专业能力 |
职业操守 |
其它 | ||||
备选情形 |
终止资格情形 | |||||||||
1.按时参加,满分2.迟到15分钟以内,扣5分 |
1.评标基本公正,满分 |
1.自觉遵守维护评标过程纪律,满分 |
1.精通所评专业,满分 |
1.有基本的职业操守,满分 |
1.同意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
1.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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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标专家的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评价;专家守时情况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评价;专家其他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作出评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