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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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7月21日十七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重庆市开州区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敬老院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敬老院的运行经费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专门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管。区财政部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按月足额拨付。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新建敬老院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

第七条 新建敬老院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业主单位,负责办理立项、征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做到医养结合,设施设备齐全,功能配套合理,院容院貌整洁优美,规模较大的可作片区敬老院使用。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敬老院以供养成年特困人员为主,失能、半失能人员要优先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九条 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经敬老院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四章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其中,护理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自理人员不低于1∶10 ,失能、半失能人员不低于1∶6。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制。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炊事员、护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除院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不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依法或督导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有关保险,其费用纳入镇乡(街道)财政预算,年终与区财政结算。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供养人员要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条 应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并存档,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特困人员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可采取相应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六条 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税费减免或优惠。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消防、治安、食品药品、意外伤害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值班制度。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心理疏导教育、法治意识教育和安全演练。

第二十八条 镇乡(街道)每月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安全台账,实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铺设电器线路、安装电器设备和使用电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居室内使用火炉、烤火器、电饭煲等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确保院内安全。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员责任制。敬老院要设立安全员,定期、不定期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院长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开县民政局 开县财政局<关于镇乡敬老院聘用管护人员的通知>》(开民发〔201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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