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和车辆使用年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和车辆使用年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和车辆使用年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十八届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5日印发,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正确理解,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3年十六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和车辆使用年限确定为6年双到期,一直沿用至今。为完善巡游出租汽车投放机制,严格准入准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对巡游出租汽车“双到期”年限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制定依据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车辆经营权期限。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制,结合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和使用年限均为6年/期,实行双到期制。
(二)规范经营权指标使用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三)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按照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以信用管理考核为导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对经营权到期后继续经营的,根据经营者信用考核结果,报原许可机关作出延续、核减、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决定;经营过程中违反《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依法按程序收回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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