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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人力社保局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日期:2020-05-13

 

摘要:农民工是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全国的农民工达9亿余人,他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有所得的重要体现。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5月9日,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农民工最关心的政策有这些

农民工是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全国的农民工达9亿余人,他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有所得的重要体现。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5月9日,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主要规定了这些内容

据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有7章64条,分别为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责任、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特定对象,即农民工就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就是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即“行业归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规定了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义务,建立了监督体系、管理体系、协调机制,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实现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从而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同时,《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等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也须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和机制,构建了涵盖源头预防、动态监管、事后惩戒的全过程欠薪治理体系,开启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篇章。

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即提供劳动的当月或者次月)。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还明确了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要保存3年,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是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上述资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于防止因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扣减支付、套用人工费等行为导致欠薪的发生起到了基础性防范作用。”该负责人说。

拖欠工资由谁清偿?

“明确清偿主体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的进度。对此,《条例》做好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

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清偿;对于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对于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在分包或使用劳务派遣时,要严格对其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格进行审查。

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偿工资责任的现象,《条例》也对相应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予以明确。

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由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拖欠工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情况复杂,用人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利益裹挟,呈现了许多假借农民工欠薪为名,实则讨要工程款和不当得利的恶意讨薪行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直指根治欠薪工作痛点、难点和重点,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唯一用途,是为保障农民工工资订立的又一专属保护措施。

《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作出了处罚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存在“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情形的,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该负责人说。

拖欠工资由哪些部门监管?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实现部门协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依法维护农民工权利的职能,以及新闻媒体普法宣传的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构建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劳动者维权途径有哪些?

该负责人介绍,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有保障自己利益的途径,《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今年一季度,我局在根治欠薪工作中,为劳动者追回了600余万元拖欠工资。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级、区级相关要求,结合《条例》加大宣传力度、培训力度,让各用人单位、部门以及劳动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条例》。同时,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大监察力度,确保《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保障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开州日报 余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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