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6〕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6〕10号
申请人:向某森。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厚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高某均,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开州公(厚坝)行终止决字〔2025〕X号,以下简称X号《终止调查决定》。)请求撤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6年2月3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X号《终止调查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24日,申请人位于厚坝镇XX村一组的制香厂和机器设备被唐某权损毁拆除并变卖。2025年11月24日报警后,派出所给予的回执是民事纠纷。2025年11月27日二次受理时,回执载明为治安案件。后经厚坝派出所调解,认定本案属于误拆,出具了X号《终止调查决定》。申请人认为事实不清,所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X号《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养猪场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XX村1组和2组,向某森制香厂所在土地属于从养猪场土地上划拨的一部分二次转包,其系向某森与当时厚坝镇XX村一组组长杜某清私下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请XX村村民委员会备案。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租金由向某森私下支付给杜某清,杜某清虽按时将租金分发给村民,但向某森与杜某清都未依法向村民和XX村村委会就该土地流转承包问题与租金问题进行告知。其后多年未支付土地流转资金,在2025年11月,杜某寿、田某清及其本村村民共十余人在XX村村委会参加村民大会,得知养猪场老板陈某会将原猪场土地上设备和建筑交还后,于2025年11月22日将向某森制香厂所租借土地上设备拆除。
二、答复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向某森在私下承包该土地之前,该土地也曾被私下流转承包给其他人,厚坝镇XX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对于向某森制香厂多次土地转包的事情并不知情,养猪场老板陈某会与向某森均多年未缴纳租金且未经营管理与照看,土地与建筑设备现为闲置状态。因养猪场多年未支付租金,在2025年11月XX村召开高标准农田村民会议时,养猪场提交书面申请,将养猪场土地上附属设施设备由村民自行处置,用于折抵租金,同时商议将原猪场租借土地用于土地复垦。在村民会议上,知情人原1组长(社长)杜某清未提及向某森租借土地及制香厂的情况,会议商定后XX村1组村民拆解养猪场土地上附属设施设备卖给废品门市,用于折抵被拖欠土地租金。因村民不知制香厂土地被人另外承包,导致制香厂土地上的设备与工棚被误拆,其主观无故意毁灭和损坏的目的,本案没有违法事实的发生。2025年12月17日,我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本案终止调查,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我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6日16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厚坝镇XX村2组附近的场地上的设备与工棚被故意损毁,民警当场接受其转包协议作为证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XX村1组开展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制图2张,拍摄照片11张,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笔录记载现场存在拆除痕迹,多数大型机械未被搬走,大型机械内部零件被拆卸。
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对案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
了询问陈某会、杜某清(社长)笔录各2份,询问了申请人、唐某权(废品店老板)、颜某(综治专干)、杜某寿、田某清、唐某举、江某银、杜某宇笔录各1份。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17年与时任XX村1社社长杜某清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租用陈某会养猪场租赁土地中的一亩地用于建设制香厂,未召开村民会议,亦未报XX村村民委员会备案。2017年至2021年,土地租金由申请人私下支付给杜某清,杜某清虽将租金分发给村民,但双方均未就土地流转及租金情况向村民及村委会告知、公示。2021年因疫情原因,制香厂停止生产经营,此后一直处于无人看管、闲置状态。2025年10月,陈某会养猪场提交书面申请,将养猪场土地上附属设施设备由村民自行处置,用于折抵租金。2025年11月,XX村1组村民拆除陈某会养猪场土地上附属设施设备时,一并拆除了申请人制香厂的设施设备。
202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收集的在案证据,认定向某森被故意损毁财物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并作出1号《终止调查决定》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立案登记表、案(事)接报回执、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见证人说明、终止调查审批表、X号《终止调查决定》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主体。现对本案争议焦点事实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予以评析。
关于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认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罚,法定前提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XX村1组村民客观上实施了损毁申请人制香厂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案涉故意损毁财物案件无违法事实,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办案期限自2025年11月27日受理之日起计算,届满之日为2025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1号《终止调查决定》,未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向某森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厚坝派出所2025年12月17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开州公(厚坝)行终止决字〔2025〕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6 年3月20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一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