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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78号)

日期:2026-04-29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2025178

申请人:何某均

法定代表人:何某林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南门镇龙头山庄征地遗留诉求回复》(下称《征地诉求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1118日收到,于2025112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121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622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6311日决定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征地诉求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全面、最终的保障职责,其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被申请人实施征地补偿工作的核心内容。被申请人所作《征地诉求回复》仅告知申请人该征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属于怠于行使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系明显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得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58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就南门镇龙头山庄的征地范围及申请人未享受征地待遇事宜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925日对此作出书面回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反映的2号别墅建设用地(13号地)属于征收范围,且该项征地所涉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经审理查明:20193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州区建设龙王头山庄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300号,下称300号《征地批复》),同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南门镇XX5组集体土地0.3502公顷(其中园地0.302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73公顷)。

202077日,甲方重庆市开州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与乙方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XX第五村民小组就征收土地面积、人员安置、土地补偿款等内容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同日,甲方向乙方足额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款。

20258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南门镇龙头山庄征地遗留的诉求书》(下称《诉求书》),具体诉求如下:1. 其所反映的2号别墅建设用地13号地块,是否被征用?2. 该地块如被征用,请提供申请人签字认可的相关征地材料;3. 申请人迄今未享受土地征收的相关补偿、权益和利益,请政府给予明确解决纠错方案,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202592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征地诉求回复》。该回复明确载明:申请人诉求中的2号别墅建设用地13号地块在龙头山庄征地范围之内,该征地项目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被申请人将300号《征地批复》及《龙头山庄项目勘测定界图》作为该回复附件,一并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诉求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诉求书》、《征地诉求回复》、300号《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提出撤销《征地诉求回复》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两项复议请求,但本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核心诉求实则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撤销《征地诉求回复》仅属于本案附带主张。据此,本机关现就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征地诉求回复》的法律定性这两个核心问题,作出如下评析。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以及《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系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依法承担该项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区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不具备案涉土地征收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关于《征地诉求回复》的法律定性问题。本案中,针对申请人《诉求书》,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征地诉求回复》,核心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征地诉求进行事实性说明和针对性回应。从行政行为性质来看,该回复的性质仅属于行政程序上的程序回应,未设定、变更或消灭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符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该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可就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告知内容属于对法律救济途径的错误指引,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6318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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