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6〕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6〕3号
申请人:杜某佳。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权,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为其补发养老保险待遇403356元的行政行为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收到,于2026年1月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于2026年3月XX日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在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403356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漏发申请人以下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补发:(一)申请人自行缴纳的60%养老金341624元(计算方式:2846.87元/月×12月×10年);(二)申请人于2015年退休,但被申请人按2014年标准核算待遇,应补发2015年上调工资差额28800元(计算方式:240元/月×12月×10年);(三)独生子女费用11112元(计算方式:341624元×3% + 28800元×3%);(四)每年上调工资挂钩调整部分21822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以被申请人对其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存在错误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54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申请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2行终2XX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人应先行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实并履行给付职责为由,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25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核实并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严格依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文件规定对其重新核算后,未发现存在漏发情形,遂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回复》,明确告知:申请人杜某佳当前养老待遇标准3923.22元,不予支持其补发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8年9月在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参加工作(瓦工),后分别调入原开县东华苗圃、林业局木材加工厂、开县水电杆塔厂工作。2002年7月30日因企业改制,申请人与开县水电杆塔厂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8月1日,开县水电杆塔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8月4日,开县水电杆塔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书》。申请人以企业下岗接续人员身份参保。
2015年7月,申请人申请退休。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下称275号《通知》)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核算申请人可领取养老金2472.35元(基础性养老金1396.8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55.28元+过渡性养老金920.25元),具体如下:(一)基础养老金。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6年10月,2014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37.67元。根据新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其基础养老金为1396.82元,计算方式为(4737.67+4737.67×0.6009)÷2×36.8334×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申请人申请退休年龄达56岁,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数为164个月。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25466.42元。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的计算方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55.28元,计算方式为25466.42÷164。(三)过渡性养老金。申请人于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不含折算工龄)为17年4月。根据新办法计算方法: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其过渡性养老金为920.25元,计算方式为(4737.67+4737.67×0.6009)÷2×17.3333×1.4%。
被申请人又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核算申请人的独子待遇为74.17元,计算方式为2472.35元×3%。
201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下称《计算表》),该表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2546.52元/月(2472.35元+独子待遇74.17元)。2015年11月30日,原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同意杜某佳退休的通知》(开人社险退〔2015〕1819号),同意申请人以特殊工种身份退休并确定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开始时间为2015年7月1日,每月金额为2546.52元。同年12月,申请人以该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2025年4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退休待遇计算存在错误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54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申请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2行终2XX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人应先行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实并履行给付职责为由,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25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向社保中心申请核实补发养老金待遇》。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此作出《关于杜某佳申请核实并补发养老金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该回复载明:申请人2015年退休时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546.32元。按照历年调整后,2025年养老待遇标准3923.22元。被申请人已按时足额发放了申请人养老待遇,不予支持补发请求。
另查明,申请人自1993年起开始个人缴费,个人建户时间为199601,直至2015年退休,累计缴费年限达23年;197809至其1993年个人缴费前,被申请人认定该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时认定申请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7809。被申请人于2016年开始为其调资,具体如下:2016年调资每月增加171元、2017年调资每月增加161元、2018年调资每月增加156元、2019年调资每月增加156元、2020年调资每月增加153元、2021年调资每月增加139.4元、2022年调资每月增加129.67元、2023年调资每月增加133.2元、2024年调资每月增加109.67元、2025年调资每月增加67.76元。历次调资后,申请人2025年养老待遇标准为3923.22元。
又查明,2015年7月至2026年2月期间,被申请人按上述核算标准,逐月足额发放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共计发放428540.52元。
还查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杜某佳反映基本养老金相关问题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杜某佳和薛某全待遇复算结果与原计算待遇结果一致。薛某全退休时间早于杜某佳,且已参加四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其目前每月领取的退休待遇仍低于杜某佳。2017年1月5日,该局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开州人社信访初字〔2017〕1号),载明:经系统查询和人工复算,杜某佳反映其退休金低于薛某全的情况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审批表》《向社保中心申请核实补发养老金待遇》《关于杜某佳申请核实并补发养老金事项的回复》《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2016至2025历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文件、(2025)渝0154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2025)渝02行终2XX号《行政裁定书》《关于杜某佳反映基本养老金相关问题的回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开州人社信访初字〔2017〕X号)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级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按时足额支付本级社会保险待遇的职责。现就被申请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作出以下评析。
根据275号《通知》文件规定:“……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核算申请人2015年基本养老待遇时,严格遵循前述“新办法”规定,全面核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构成,并结合申请人1993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关键要素,精准核定其待遇金额2472.35元。本机关经审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任何计算遗漏或错误之处。
关于独生子女待遇及历年调资情况。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可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享受增发待遇。申请人的独子待遇金额,正是以其2472.35元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按3%的系数精准核算得出,该结果准确无误。2016年至2025年期间,被申请人严格落实各年度调资政策,采取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例如2018年执行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的标准;2022年执行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的标准。经逐一核查被申请人的调资台账,申请人的每一次调资记录均清晰完整,金额计算准确,未发现漏调、错调等情况。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978年9月至1993年,无论其1990年工资是否调升两级,均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的核算结果。因此,申请人提交《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审批表》主张被申请人核算错误,于法无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此外,根据《重庆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渝府发〔2015〕23号)规定,调资人员范围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企业退休手续的人员。申请人于2015年7月退休,显然不符合该调资人员范围,因此其主张2015年应享受调资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申请人已逐月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职责,无需承担补发义务。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养老保险待遇403356元的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6 年3月18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