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7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7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履行是否立案的告知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并于2025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5年12月16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未履职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其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销售的麻辣香肠,产品标注信息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
被申请人称:其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5年8月20日到XX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核查,于2025年8月20日决定对案涉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8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关于市民反映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注信息问题的回复》。因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职责,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就其所购买XX公司生产的麻辣香肠产品标注信息违规问题提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该违规行为、对申请人予以奖励,并协商退赔购物款。
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5年8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现场核查,查实情况如下:1.XX公司销售的麻辣香肠所标注的产品条形码涉嫌违法;2.XX公司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对XX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关于市民反映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信息问题的回复》并寄送申请人,该回复内容如下:1.针对投诉事项,因XX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2.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立案查处。申请人于2025年8月23日签收该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关于市民反映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注信息问题的回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现就被申请人就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的合法性作如下评析。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签收投诉举报材料,同年8月20日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次日(即8月21日)寄送《关于市民反映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信息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立案查处的决定。据此,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而言,被申请人在立案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告知职责违法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