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33号
申请人:冉某
委托代表人:张强,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向世权,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不服,请求责令其履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于2025年3月20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对巨能中环QT-E-5弃土场-Ⅱ地块(宗地号:TQZTQ001)临时用地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2.请求责令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桥村第5村民小组依法改正临时用地协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XX组村民,在铁桥镇XX村X组合法租赁土地经营养殖场。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批准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交的包括巨能中环QT-E-5弃土场-Ⅱ地块(以下简称案涉地块)在内的11处临时用地申请。因案涉地块临时用地,导致申请人的养殖场被渣土掩埋,河道被截断,丧失水源,申请人养殖的小龙虾、鱼、稻田青蛙等全部死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桥村第5村民小组,早已于2022年12月30日就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且协议约定的临时用地期限违反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第二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的规定。
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需要查处违法用地的情形,其在知晓相关土地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仍要求进行查处并申请行政复议,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该行为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其复议申请。
其一,申请人所举报违法占地行为不属实。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申请对恩广高速万州至开江段建设项目中“巨能中环QT-E-5弃土场-Ⅱ”地块临时用地项目属未批先占事宜进行查处,经被申请人核实,该临时占地项目已于2023年4月27日取得被申请人审批,批准其临时占地,因此不属于未批先占情形,其举报的事实不能成立。
其二,申请人复议申请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所举报案涉土地未批先占事实不能成立,未立案查处,申请人现再申请复议要求进行查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无责令相关临时用地当事人改正临时用地协议的法定职能,因此其复议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0日,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分别与开州区铁桥镇铁桥村5组、铁桥村6组,三台村4组、三台村5组、灵通村3组、亿世村2组、花桥社区4组签订7份《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用地使用费起算时间以区规资部门的用地批文日期为起算日,到相关宗地取得区规资部门复垦验收合格的批文为止(确需复垦(复绿)的土地)。
2023年4月,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需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花桥社区、铁桥村5组等11处临时用地的申请。临时用地项目名称:恩广高速万州至开江段项目(开州境第一批临时用地)C。
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恩广高速万州至开江段项目(开州境第一批临时用地)C的批复》(开州规资发﹝2023﹞57号,以下简称57号《批复》)同意重庆市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开州区铁桥镇花桥社区、铁桥村、三台村、亿世村、平顶村、灵通村集体土地合计 8.2025 公顷,其中农用地8.0211公顷(耕地4.4008 公顷)、建设用地 0.1814公顷,作为巨能中环2#材料堆场、巨能中环E-15施工便道、巨能中环E-16施工便道、巨能中环QT-E-5弃土场-Ⅱ等临时用地共11处,临时用地类型为施工便道、弃土场和材料堆场。该临时用地期限为4年,从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查处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对案涉场地临时用地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2.责令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桥村第5村民小组依法改正临时用地协议;3.书面告知处理进度、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
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截至本机关受理之日,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查处申请书》、身份信息复印件、《临时用地协议》7份、《关于恩广高速万州至开江段项目(开州境第一批临时用地)C的批复》(开州规资发﹝2023﹞57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职责。对于申请人所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履职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而综合本案已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已经依法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本机关责令重庆高速铁建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G5012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总承包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桥村第5村民小组依法改正临时用地协议。然,该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协商结果,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就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 年4月7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