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24号
申请人:张某功。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启光(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易某枫,该中心职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2月20日作出《重庆市开州区社保保险事务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下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即使尚未认定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应当查明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申请人仅需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职权调查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不负有社保征缴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申请人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年满60周岁的男性系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应当办理退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社保征缴投诉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社保征缴职责,依法向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征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签收后,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予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与北京时某桥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时某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2.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申请人在北京美某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电气仪表工程师;3.申请人如为关系在原单位人员应承诺在协议期内关系所在单位为乙方缴纳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同时在关系所在单位享受各项社保待遇;4.申请人如关系在原单位的,北京时某桥公司为其缴纳兼职人员工伤保险,乙方在北京时某桥公司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北京时某桥公司与申请人关系单位联系协商工伤报销事宜。上述《劳务协议》申请人与北京时某桥公司协商续签两次,至2016年6月30日止。
又查明,申请人曾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在优某科某海有限公司(科某公司)的川东北天然气项目-内输及集气工程项目工作过。申请人在2011年7月17日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的工资由北京美某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美某盛公司)支付。
还查明,北京时某桥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X号;北京美某盛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XX区XXX路X号X号楼X层X室;北京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沃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楼-X至X层X内X层X号;科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州区中吉路XXX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社保征缴投诉信、社保征缴投诉举报信邮寄回执、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回执、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续订书、工作证明、工资明细及本机关调取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采取相应措施。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系与北京时代桥顾问公司签订《劳动协议》派遣至北京美某盛公司工作,而科某公司仅是用工单位。结合申请人自述是由北京沃某公司派遣至科某公司,表明科某公司是用工单位,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工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用工单位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不负有征缴社会保险费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的,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10号)要求,自2022年1月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仅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变更、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缴费基数、代扣银行账户信息等职责,则对申请人要求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由税务部门予以履行更为适宜。三、被申请人对用人单位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可能与申请人有牵连的用人单位北京时某桥顾问公司、北京美某盛公司、北京沃某公司等均在北京市辖区,被申请人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