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3〕120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3〕120号
申请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陈逢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开州财采决〔2023〕5号,以下简称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投诉事项1。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依法获取了项目名称为学生食堂设施设备的询价文件(项目号:KZQ23A00035,采购执行编号:2023ZFCG029),阅后认为询价通知书中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一、项目一览表中名称“48盘双门燃气蒸柜”的参数、规格要求的检测报告及证书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质疑函,采购人于2023年7月15日就质疑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结果不满,于2023年7月24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提起投诉。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开州区财政局作出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询价通知书中关于“48盘双门燃气蒸柜”第25条参数、规格要求供应商针对“不锈钢托盘”提供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供应商鲜章。申请人认为该项要求存在指向性,属特定证书,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排斥限制了具有《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的产品合法参与。因为二者采用同一认证标准,只办证机构不同,证书名称叫法不同。因此申请人认为此项要求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并未对申请人此项投诉作出正面回复,更未依法作出处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正确。
第一,事实认定清楚。“学生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经被申请人审核,采购人为重庆市开州区赵家中学,采购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下达采购方式为询价,下达代理机构为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采购预算为150万元。采购人委托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依法组织“学生食堂设施设备”项目询价采购。该项目询价公告及询价通知书于2023年6月1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州区)》公开发布,定于2023年6月30日10时开始询价。2023年6月28日发布了第一次采购更正公告,对《项目一览表》做了部分修改,询价时间推迟至2023年7月3日9时30分。2023年7月3日询价开始前,申请人认为该项目询价通知书内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故采购人在询价开始前紧急发布暂停公告。2023年7月11日采购人发布重启询价公告,在重启公告中再一次对《项目一览表》做出修改,询价时间推迟至2023年7月14日9时30分。至询价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了询价采购响应,经采购人组建的询价小组评审,4家供应商均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采购人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147.5345万元。采购人于2023年7月15日书面向申请人回复了质疑。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询价通知书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经调查研究后,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询价通知书中设置的检测报告和证书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依法向采购人提起质疑,采购人根据质疑修改了询价通知书部分内容。申请人认为质疑后采购产品“48盘双门燃气蒸柜”“中餐燃气炒菜灶”“双头吊烫炉”修改内容未达到其自身要求,依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故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
经审查,询价文件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48盘双门燃气蒸柜采购人参照行业标准CJ/T 187-2013设置,中餐燃气炒菜灶参照行业标准CJ/T 28-2013设置,双头吊烫炉参照行业标准CJ/T 451-2014设置。经查询比对,以上产品参数完全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作为技术参数支撑材料。询价文件并未要求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供应商可提供任何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查情况,参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 号)罗列的清单,未发现采购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未发现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未发现其他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采购产品“48盘双门燃气蒸柜”“中餐燃气炒菜灶”“双头吊烫炉”设置的检测报告和证书设置系采购人对采购产品的合法要求,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第三,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经调查研究后,于法定时限内(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对采购人开州区赵家中学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具体内容为对赵家中学作出的关于询价通知书中“48盘双门燃气蒸柜”、“中餐燃气炒菜灶”、“双头吊烫炉”共三种产品设置参数要求的质疑答复不服,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采购人删除部分参数要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受理投诉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采购人赵家中学在询价通知书中设置的参数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投诉请求的决定。
另查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中,参与响应的企业共4家,经过询价小组评审,上述4家企业均符合资格,最终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认其中的3家公司列为候选供应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项目号KZQ23A00035,采购执行编号2023ZFCG029)》《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询价报告》《开标记录表》《响应文件递交签收表》复印件和《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开州财采决〔2023〕5号)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机关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本案中双方对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程序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分歧,现针对该争议焦点作以下分析。
本案中采购人开州区赵家中学采购的项目为“学生食堂设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出于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考虑,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对“48盘双门燃气蒸柜”设置“24.内部布线……。25.托盘尺寸……,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供应商鲜章,提供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鲜章。6-24条参数要求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供应商鲜章”等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均为不特定机构,不具有限制性、倾向性。从询价结果来看,共有4家企业参与响应,这4家企业均符合询价通知书明确的各项条件和要求。足以证明,采购人设置的条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及指向唯一性,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情形,不违反《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 号)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准确的,其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正确。
至于申请人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设置的“25.托盘尺寸……,提供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鲜章”之“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作为响应条件的异议,被申请人确有在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疏于直接地、一一对应式地进行回应的嫌疑,但这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正如申请人所言,《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与《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是两种不同的证书,从申请人提供的2类证书所载内容来看,其检测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均包括GB 4806.9-2016,此外《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还包括“GB 4806.1-2016”,二者在认证模式上则有明显区别,分别为产品检测+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可见,《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与《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并不完全等同,案涉项目中采购人将《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作为询价响应的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构成倾向性、指向性条款。
综上,被申请人在回应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上稍有瑕疵,但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开州财采决〔2023〕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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