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3〕8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行政答复意见书》,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开州区民政局《行政答复意见书》“本机关审查认为,2022年8月取消您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不服,请求恢复被取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7年5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2022年9月1日被取消低保待遇。2022年12月7日经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等多种疾病,须长期服用药物进行治疗,因此申请人认为自身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属于城镇低保待遇A类分类管理对象。申请人生育两子,均已成年,未与其一起生活,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此认为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请求恢复其低保待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5月获得城乡低保待遇,2022年9月1日被取消低保待遇。具体取消原因如下:一、申请人拒不配合民政部门履行低保待遇动态核查管理义务。同村村民反映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但其拒绝向低保待遇工作人员提供其子女的身份信息及收入情况。属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2022年8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低保待遇停发通知书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再次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拒签,工作人员采取拍照留置方式送达。二、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针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动态核查,结果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无大额医疗支出,务农收入及其子应支付赡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入计算)等合并计算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以“单独申请”为由再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工作人员根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79号)审查发现其不符合单独申请条件且申请资料不齐,于2022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本人送达《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子女信息及子女收入情况等资料,申请人拒绝签收,工作人员拍照留置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停发申请人低保待遇金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被取消低保待遇,取消原因为“近亲属有财政供养人员、收入超标、拒不提供低保动态核查子女信息”,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同年8月31日因申请人拒签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采取拍照留置方式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以“单独申请”方式再次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工作人员根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79号)初步核查发现其不符合单独申请条件且申请资料不齐,于2022年11月21日向其本人送达《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子女信息及子女收入情况等资料,申请人拒签,工作人员采取现场拍照留置方式送达。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经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等多种疾病,须长期服用药物进行治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复印件、留置送达照片复印件、公示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能部门,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根据双方陈述,申请人提出的对《行政答复意见书》中“本机关审查认为,2022年8月取消您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不服,实质为对开州区民政局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不服。虽涉嫌超期提起行政复议,但因是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而起,本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审理。现针对案情作如下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经申请获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地镇政府于2022年8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核查,申请人拒绝配合提供其子女的身份信息和收入情况。区民政局据此决定对其停发低保金,并由镇政府将停发审批结果在公示栏中公示7日。申请人2022年11月19日再次以“单独申请”为由向镇政府申请低保待遇,2022年11月21日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及收入证明,因其拒签补正通知书,工作人员采取拍照方式留置送达。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开州区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之规定,申请人负有配合属地政府及民政部门核查家庭人口信息和经济情况的义务,但其拒绝配合并拒签相关通知书、告知书。因此,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对申请人“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规定书面说明停发理由并由属地政府进行公示,程序合法。
另,申请人提出其于2022年12月7日由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身患八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属于低保金停发通知送达后出现的新情况。在我国,低保待遇实行的是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出现新情况该待遇可能被取消,也可能因为新情况而重新申请获得。申请人可依据出现的新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属地政府提交相关资料,重新申请低保待遇。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从2022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从2022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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