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2〕226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2〕22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向世权;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违建决定》),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违建决定》。
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规划审批的情况下通过现浇筑修建的晾衣间仅满足日常使用需求,没有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其次,
申请人通过现浇筑修建的晾衣间涉及房屋及邻里承重墙,因申请人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担心自行拆除会导致更大的危害。再次,
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州规资限拆〔2022〕X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违建决定XX号》)已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认定为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嫌再次程序违法。另,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的同幢住户均按相同的方式修建晾衣间,但并未处理。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在装饰房屋时,利用该房东侧采光间通过现浇筑形成的晾衣间,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建筑。其次,被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作出《限拆违建决定》已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于20XX年进行装饰。装饰期间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东侧采光间通过现浇筑方式取得的晾衣间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对申请人进行法制谈话无果后,作出《限拆违建决定XX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违建决定13号》)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再次调查申请人的违法建筑事实。在调查中,申请人明确表述不申请听证。被申请人再次作出《限拆违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案件调查笔录、违法建筑图纸、行政复议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的规定,本案属于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镇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故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于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当事人属于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有权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对本案双方争议,评析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前提下自行通过现浇筑方式将该房屋东侧的采光间改造形成晾衣间,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事实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之规定,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上有瑕疵。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当事人义务增加及重大权益减损,在作出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可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且未进行法制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鉴于此前已因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类似行政行为,且申请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在被调查过程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加之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为防止和减少程序空转,再次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确无必要。
第三,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本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建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仅处罚本人而不处罚其他类似行为有失公平;因系承重墙无法自行拆除”等理由,均不足以否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亦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故本机关对申请人主张的理由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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