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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2〕27号)

日期:2022-07-0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227

申请人:宇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宇X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锡,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区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侯大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218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24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421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616日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州公管处〔2022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投标文件不应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亦不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123日,申请人通过重庆市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递交了重庆市开州区XX施工招标活动的投标文件。2021126日申请人负责本次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因驾驶的车辆抛锚,就近寻找网吧采用远程解密,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一直未登录成功,导致解密投标文件失败。工作人员于第一时间向代理公司说明相关突发情况。被申请人未查明解密失败的真实原因,单纯根据招标公司的函告,直接认定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解密招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招标文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虽于202221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了相应权利,但被申请人于2022218日即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1228日收到招标人抄送的《关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函》后,对函件反映内容核查,主要认定以下事实:1.申请人于2021123通过重庆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递交了加密的投标文件,确认参加重庆市开州区XX施工招标活动;2.招标文件显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1261000分,投标人采用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3.截止到20211261100分,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是不恰当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信用记分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属于对不良行为人的信用量化管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123日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确认参加重庆市开州区XX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1.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2.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3.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特别注意:因非投标人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021126上午10时,该项目正常开标,除申请人未解密外,其他20家投标人均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正常解密。重庆慧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查证结果显示,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非系统原因导致。

被申请人于20211228日收到招标人抄送的《关于投标人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函》,随后依法调查询问了申请人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查询了交易平台记录,认定申请人系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之规定,视为申请人撤销其投标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214日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项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218日作出“记当事人2分,记分时间12个月(2022223日至2023222日)”的行政处理决定(《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开州公管处〔20225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重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处理决定相对人是行政复议的适格申请人,本机关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通过调取该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日志记录核实,2021126日上午10时—11时,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20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成功解密投标文件,说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无异常。申请人在网吧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因电脑系统不兼容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确属申请人自身原因,不是电子招投标系统问题。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汽车抛锚、网吧电脑系统不兼容等理由,均属于申请人自身原因,不属于《电子招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结合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对申请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理告知书》(开州公管告〔20221号)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项权利”。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该《告知书》明确的“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这一时限要求。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违反自己设定的程序规定,涉嫌行政行为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行政处理的实质结果。同时,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虽未最大程度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但申请人业已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间接地保障了其相应权利,责令重做确无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适用正确,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州公管处〔2022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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