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开州府复〔2022〕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2〕3号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0日办理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业务(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纠正被申请人办理的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办理退休的法定年龄条件。但因国企改制、未签订双解协议造成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无法享受退休的相应待遇。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后,养老保险通过补缴,其缴纳年限已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限。但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后,也给申请人造成医疗保险无法享受以单位人员补缴的不良影响,事实上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2021年9月时,申请人并未与用人单位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依据事实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职工,该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申报表载明申请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减少自2021年9月1日始。被申请人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表后,接收用人单位提供的报盘,导入系统进行校验无错误,并审核了申报的险种齐全,减少时间一致(含本人承诺时间),用人单位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一致。经审核查验纸质业务材料无误后,办理了该单位申报申请人的“城保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对外服务事项办理指引(试用版)》(以下简称《办理指引》)中“1.9城保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的办理指引,被申请人在作出该行为的过程中程序合法,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办理退休条件。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同意从2021年9月停止养老保险缴费后,自己以个人身份退休。用人单位接到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后,于当日以用人单位名义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申报表》载明,申请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减少(包括养老保险减少、失业保险减少、医疗保险减少、工伤保险减少、生育保险减少)自2021年9月1日起算。被申请人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表后,接收用人单位提供的报盘,导入系统进行校验,并审核了申报的险种是否齐全,减少时间是否一致(含本人承诺时间),用人单位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电子报表是否一致。经审核查验纸质业务材料无误后,办理了该单位申报申请人的“城保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授权的事业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能职责,是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虽不是被申请人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的直接当事人,但属于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人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
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的时间是2021年12月30日,而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申请人也书面承诺愿意以个人身份退休。被申请人由此得出,申请人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且申请人自愿以个人身份退休。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按照用人单位的申报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依据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对险种是否齐全、减少时间是否准确、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等三个要点进行审核。查阅被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所属用人单位的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资料发现,上述三个审核要点被申请人均逐一进行了审核,符合《重庆市社会保险对外服务事项办理指引(试用版)》1.9城保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办理流程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申请人所属的用人单位参保情况是恰当的,依据适用是正确的。
申请人提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解除的理由不影响用人单位申报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申请人业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用人单位本应向被申请人申报办理参保单位人员退休业务,但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遂依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要求向被申请人申报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应当认为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向被申请人申报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符合申请人的期盼和意愿,申请人对自己的承诺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能够预见,申请人应遵从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影响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继续发生劳务关系,申请人依然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被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不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办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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