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43号提案的复函
廖云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游泳场馆利用,提高我区学生防溺自救能力的建议》(提案第043号)收悉。经与区文旅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到的“除了构建‘职责分明、任务清楚、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切实筑牢青少年防溺水安全防线外,更重要的是增强青少年游泳本领,从根本上防止溺水事故发生,从实效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确,增加学生游泳本领才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目前,游泳技能已纳入学科课程普及内容。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3-4年级学生学习掌握“游泳安全知识”,初中阶段学生学会“溺水的应急处理”;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要求3-4年级学生“基本掌握体育活动中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知识,消除体育活动中安全隐患的方法等知识”。基础教育阶段的《品德与生活》《科学》《生物》等课程标准中也结合学科特点,纳入了游泳相关知识和防溺水安全教育内容。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分别为中、小学生设立五个等级标准:一级(金海豚)、二级(银海豚)、三级(粉海豚)、四级(绿海豚)、五级(蓝海豚)。目前,《办法》已在全国推广,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和学校在中、小学校游泳课教学中推广使用。市内部分区县学校已开设游泳课程。
据统计,目前我区有游泳馆有7个,游泳池21个,天然游泳场1个。这些游泳设施都不同程度的接纳中小学生开展游泳技能训练,有效的解决了部分学生的学习需求。因管理体制和权属不一,现有游泳池(馆)均为企业或个体租赁的形式运营。为了更好解决游泳爱好的中小学生学习,相关部门与满足学习条件的游泳场所进行协调沟通,但涉及运营成本和安全保障等方面问题,游泳场所管理方只提供免费试课机会,无法长期免费提供场地进行教学,接受中小学生学习的机会仍然有限。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中小学游泳教育工作,但现阶段政府暂没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此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中小学普及游泳教学及场馆建设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将游泳知识技能和防溺水在内的公共安全教育长效机制,设置课程,配置教学人员,促进学生救护技能的提高。我区部分学校已经明确表示将按照要求开设游泳课程。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要求,大力争取和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的要求,特别是游泳场馆向学生开放。三是争取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争取体育部门将公共体育设施尽可能建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四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中小学游泳教育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李晓海主任审核,李先凯副区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